一般保证人有无金蝉脱壳之计?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申玉峰律师
一般保证人有无金蝉脱壳之计?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
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rticle 698. The liability of the posterior guarantor shall be exempted within the value of the property which is enforceable but failed to be collected due to the waives or ignorance of the obligee if the true property clue were provided by the guarantor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principal claim.
本条即一般保证人金蝉脱壳之一计。
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一般都比较好,不然也到不了替人担保的程度。因此,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可能有所了解,至少比债权人要了解些。保证人替债务人担保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但如果债务人逃避债务可能损及保证人的利益的时候,保证人可根据本条规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那么,保证人在其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时间上讲,本条规定是“在提供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以吗?当然可以。不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债务未到期,债权人还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该财产仍在且可被执行后,保证人仍然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福利。“在提供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多久呢?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讲只要债权人没有穷尽司法手段确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前,都可以。因为,下一步,就要找保证人来承担责任了。对于保证人而言,在保证期间开始前最保险,因为,保证期间开始后,一般保证人也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就财产的性质讲,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是“真实”的,包括真实的“虚拟财产”;其次,该财产必须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执行的财产不算,如被别的法院查封的财产,抵押给他人的财产,属于债务人个人专用的财产,如残疾人坐的轮椅,镶的金牙等。
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未能执行是由于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保证人的此项福利也不受影响。但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执行还有很多原因,如由于执行法院立案的原因、执行法官执行不力,债务人太狡猾及时转移了财产等或者债权人律师的原因,则保证人的此项福利是否受影响呢?我个人认为本条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保证人积极向债权人举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因此,只要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其提供时是“真实的”, “可供执行的”, 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则不是保证人能够控制得了的。因此,保证人依然应该享受此项福利。
最后,“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的范围”与债权人最后实际获得的财产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实际获得的财产的价值比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价值要少,因此,保证人的免责应以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价值为准。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价值应该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准,没有确定的市场价值或者债权人与保证人关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价值有争议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财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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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实际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