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遗嘱继承
一、概念
1.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改变及注意考点
1.《民法典》继承编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嘱形式,并对其有效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需要注意除了公证和自书遗嘱以外,剩下的四种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所以大家在审题时一定要仔细,在题干中要么直接说后面四种遗嘱是有效的,要么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表述,否则就是无效遗嘱。
2.《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民法典》实行以前,如果自然人立有多份遗嘱的话,以最后一份为准,但是如果其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的话,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实行以后就只需要看最后一份遗嘱。
3.还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点是口头遗嘱要求只有在危急情况时才能订立,平时的时候订立是无效的。并且危急时订立的口头遗嘱,在情况解除以后需要另行定下其他遗嘱,如果没有的话,就相当于自然人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