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罚款700多万,关务3缓3,老板屁事没有,谁把谁真的当真,谁为谁心疼?

这是一个2018年刚刚定案的案例,其中很多东西值得我们思考,篇幅问题,胖剑我将案例进行了编辑。当然,主要情况不变。

首先这是一个上诉被维持原判的案例,所以,一切从原判角度进行整理。

一审判决认定:

被告单位斯德楠堪空气过滤器(苏州)有限公司(简称斯德楠堪公司)系2002年经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空气过滤器等空气净化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

被告人康不住于2008年至2015年间在斯德楠堪公司任关务。

老板呢?没有是不是?

法人代表一定会负责是不是误区?

必须是,是不是?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斯德楠堪公司以一般贸易和进料料件内销方式进口离心通风机。

为降低企业成本,该公司财务经理杨某与关务康不住合谋,将应申报为8414593000的离心通风机(其他离心风机,进口关税税率10%)通过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的方式,故意申报为8414599099(其他风机、风扇,进口关税税率8%)

自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单位斯德楠堪公司采用该方式走私进口116票货物,经计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52.7万元。

被告单位斯德楠堪公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康不住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企业是被查了,如实供述

但是,关务呢,主动投案了

为什么呢?自首嘛,可以从轻处罚

财务不是主管关务的么?财务咋没事?

一会我们接着往下看

案发后,被告单位斯德楠堪公司主动缴纳人民币9000000元,现暂扣于**海关缉私分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康不住供述:其2008年进入公司,负责关务和具体报关。

在2008年底,财务负责人杨某说关务部门是花钱和产生费用比较多的部门,不管是进口货物运费还是税率都要尽量优化。于是康不住通过查阅公司进出数据,发现风机进口比例较大,在其查阅了税则书过程中发现两个税号在描述上都叫风机,但是8414599099的进口税率比原来低2%,其知道公司进口的马达风机是离心式,但觉得可以尝试将公司进口风机税号改在此项下。

关务是花钱的,也是产生费用的

这是没错,于是,这哥们想体现自身价值了!

结果搞了这么个馊主意!各位注意了,千万不要出于业绩需要学习这种行为!

之后,其到杨某办公室汇报这个想法,杨某指示其以后按照8414599099税号来申报马达风机。其不知道杨某有没有向其他人汇报或者讨论过。

注意了,这个主意是康不住出的

财务同意了,注意哦,是同意,怎么同意的呢?

人家财务可以说自己不懂啊,关务说这样可以节约成本,但是没说涉嫌走私是不是?

一下就可以推掉了

于是就开始运作了,后来还将品名修改为“工业用风机”进行申报。使用工业用风机品名的原因是2010年商检出台文件,将8414599099税号的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用风机,需要3C认证,另一种工业用风机,不需要3C认证。

所以就改品名了

3C目录外鉴定是其找英泰公司做的,提交材料时,其将风机品名的描述和照片裁剪隐去,因为担心商检看到会觉得申报的税号不对。

嗯,造假造全套,这也是没啥好说的了---

2、证人李某(系斯德楠堪公司技术部主管):苏州斯德楠堪公司从2005年底开始从国外进口离心式风机,是按照离心式风机的品名向海关申报的,进口所缴纳的税率是10%。2009年初开始,公司更改了税号向海关申报,税率变为8%。这个事情是康不住或杨某把其叫到他们办公室,跟其说现在进口风机有一个新的税号可以选,用这个税号申报,进口关税是8%,比原来的10%要省钱,让其根据新的税号对应的品名来写一个风机的说明交给海关。这个说明的具体内容其不记得了,反正就是尽量向新的8%税率的税号上面靠,隐去斯德楠堪公司进口的风机实际是离心式风机的事实。

嗯,技术部主管修改技术资料,为了啥,为了少两个点的税,这是一个团结的TEAM,紧紧团结在关务的周围,谁说关务没地位的,你看看,这地位咋样?让你改,你就得改!!!

3、证人刘某(原系斯德楠堪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据其了解,斯德楠堪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为降低产品成本,存在将风机10%税率的税号申报为8%的关税率的税号的情况。当时斯德楠堪公司风机进口事项由报关员具体操作,公司的报关部由财务总监杨某分管,采购是李某,他们均没有向其汇报过这件事。

作为总经理,我只知道税低了,其他什么都不知道,你们找具体负责人吧!!!

4、证人王某(系斯德楠堪公司厂长)的证言:2009年之前斯德楠堪公司进口的风机都是按照离心通风机进行申报,2009年之后是按照横流通风机进行申报的。当时公司的组织架构,关务为康不住,他直接向杨某汇报工作。

作为厂长,我也什么都不知道

5、证人吕某(系斯德楠堪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2009年公司关务是康不住,理论上康不住应该向王某汇报工作,但当时关务工作实际由杨某管理。进口风机的关税由康不住填好付款申请书,附上税单、发票、订单,由王某、其、杨某和刘某层层审批签字后支付,其在审批过程中看过税单,印象中进口风机的税率之前都是10%,后来变成了8%。

公司有点乱,实际关务应该是厂长管的,但是却被财务主管抢权了,至于为什么我也不知道,我就知道的确是税降低了

你看,出了事,没人替你承担吧

大家忙着干什么?

忙着都把自己撇清!!!

人哪,到了这个时候你才知道自己到底几斤几两吧?

嗯,其他撇责任的就略过了

6、证人许某(系斯德楠堪公司物流部文员)的证言:斯德楠堪公司进口的都是离心通风机,相关进口的报关资料如发票、箱单、提单、康不住制作的进出口流转记录等都是保存在公司档案室,已经被海关侦查人员扣押。康不住离职后,根据领导指示,其将他电脑中所有的资料全部拷贝到其电脑中,海关侦查人员从其电脑中打印了六票进口报关资料及三份电子邮件,均经其签字确认。

离职后,你们看到了么?

离职了,还被抓回去判刑,就问你们怕不怕吧?

12、苏州**海关缉私分局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8月14日,侦查机关在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对涉案的康不住、许某电脑内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固定的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斯德楠堪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康不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52.7万元,情节严重,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看到了么?直接责任人员

这个概念胖剑我在关务天空发过一次吓人的,里面有,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发一弹,吓吓报关界,各种犯罪?

被告单位斯德楠堪公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应缴税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不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康不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相关监管单位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康不住适用缓刑。

相关监管单位,就是海关了,海关的意见很重要啊

如果有事,请务必配合海关调查,起码争取从轻发落啊!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为维护海关监管秩序,打击走私犯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斯德楠堪空气过滤器(苏州)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

二、被告人康不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三、被告单位斯德楠堪空气过滤器(苏州)有限公司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352.7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

所以就不说他们上诉啥啥啥了,一句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最后,我们看到了什么?

是不是最后还是关务最惨?

什么业绩,什么KPI,在守法面前统统请让开!

天大地大,自由最大!各位同仁,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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