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上的协作
前 言
律师和当事人诉讼利益上的一致,并不意味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要共同进退,步调一致,意见和观点完全统一,其间不能存在差异和冲突。在很多时候,通过利用各自所处的诉讼地位,在策略上适当的协作,反而能实现辩护目的,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有的时候,要以律师为主,当事人为辅,当事人退到律师后面,通过律师的掩护往前冲;但有的时候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当事人出面捍卫自己的权利,律师做好辅导工作;必要时,双方的意见和观点还并不一定要完全一致,有进有退,以避免为追求极致失去本可得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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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律师和当事人诉讼利益上的一致,并不意味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要共同进退,步调一致,意见和观点完全统一,其间不能存在差异和冲突。在很多时候,通过利用各自所处的诉讼地位,在策略上适当的协作,反而能实现辩护目的,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有的时候,要以律师为主,当事人为辅,当事人退到律师后面,通过律师的掩护往前冲;但有的时候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当事人出面捍卫自己的权利,律师做好辅导工作;必要时,双方的意见和观点还并不一定要完全一致,有进有退,以避免为追求极致失去本可得到的结果。
一、在情节是否入罪之辩时,应以律师为主,当事人为辅
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会有情节是否严重的要求。有些罪名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但有些罪名却缺乏具体标准,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具体标准的缺乏,虽有理论指导和类似案例作为参考,但仍然会有引发争议和讨论的灰色地带,模棱两可,不同人会有不同认识,很难说哪一种认识就一定正确。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采用当事人不必过多的争辩,表现出自己行为情节是否入罪问题上尊重法庭的裁决,由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一旦法庭未接受辩方意见,认定当事人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因当事人认罪态度不好失去从轻判决的机会。尤其是当事人可能获得缓刑判决的情况下,一定要特别慎重,因为根据刑法有关使用缓刑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是前提条件,不要因为当事人的认罪态度让当事人失去缓刑的机会。
实践中,我常采用这样的方式处理,在发表辩护意见时,首先向法庭做如下声明:“虽然我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也向法庭表明了尊重法庭裁判的态度,但我作为他的辩护人,是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这是辩护人的权利和职责,而且我的辩护意见并不影响当事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在有的时候,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法官还会问被告人是否同意你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如果被告人说同意,就会和自己的态度有冲突,给法庭两边都想占到的感觉。对于这种情况,我一般会辅导当事人采用这样一种回答方式:“我很感谢我的律师为我所做的辩护,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希望法庭慎重考虑我律师的意见,但无论法庭作出何种裁决,我都完全尊重,希望法庭考虑到我的态度对我做出公正的裁决。”
这样的做法虽然会让人觉得有左右逢源之嫌,不坚持不坚定,但如果是在没有足够把握,遇到左也可右也可问题时,不失是一个好的策略。这也为通说理论认为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地位所支持。
这种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上的协作方式,除了情节是否入罪时可以使用,在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时亦可使用,如虚开发票类犯罪,是行为犯还是需要有偷税的目的以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就有很大的争论,不同法院判决不一。
但这样的辩护策略只是在事实和证据问题导致在罪与非罪上有争议时,效果就会显得不太好。在当事人已经认可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除非是事实和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或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存在虚假,律师进行事实和证据之辩很容易遭到法庭的质疑。但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存在,那一定是当事人和律师坚定的站在一起,做无罪辩解和无罪辩护。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因为害怕遭到严厉的惩罚而被迫认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则必须秉笔直言,这不是和当事人之间协作的问题,而是律师职责和义务的体现。
二、在维护程序权利时,应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实体辩护方面,虽然会有对抗,但一般并不会引起庭审各方剧烈的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往往是诉讼程序的问题,各方之间会出现巨大争议甚至衍生出非理性行为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律师孤军奋战,很容易成为矛盾的集中点,有的时候,可以考虑借助当事人的力量,通过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博弈来充分维护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这当然不是让律师辅导当事人采用一些非理性的方法来干扰和影响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而是要通过对当事人应有权利的充分告知,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程序上享有的权利,要在法庭上为自己的权利发声,与律师一起捍卫自己应有的诉讼权利,对法庭剥夺或限制诉讼权利的行为共同提出反对和异议。在有的时候,让当事人在前面比律师在前面会好很多。
虽然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由于能力和知识上的欠缺,很难以给律师强有力的支持,但律师要意识到当事人在这方面的作用,以适当的方式和策略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协作以实现辩护目的,获得好的辩护效果。律师是帮助当事人实现辩护权,而不是代替或者包办当事人的辩护权。
三、律师要发挥专业水平,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协助和补充
在大的方面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不是当事人说什么,律师就一定要附和或律师是什么意见,当事人一定要接受。双方可以按照各自的思路前进,各说各的故事,各讲各的道理,不一定非要完全一致。采用这种辩护策略往往发生在当事人比较固执己见,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进行辩解时,律师依照事实和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以适当的辩护方法对当事人进行协助和补充。同时避免让法庭感觉律师辩护不专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淆和误导。
如有些当事人喜欢在法庭上纠缠细节,常会被公诉人认为是态度不老实、不认罪不悔罪的表现,在这个时候,律师就应当指出这是当事人自身行使辩护权的体现,在主要事实和情节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不应涉及到当事人认罪态度的评价。
还有的当事人虽认可事实,但对自己的行为坚持认为是无罪,律师也应当提醒法庭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到法庭对被告人自首或者坦白的认定。
在当事人辩解明显不符合情理时,律师没有必要一定认为当事人的辩解是客观的,可以采用以退为进的方式,承认当事人辩解虽有不合情理之处,但这种不合情理并不当然就认为当事人有罪或卸除了公诉方的举证责任,公诉方举证也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此回避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避免成为庭审的焦点,把庭审争论转移到其他问题上。
在当事人坚持律师要做无罪辩护时,应在发表完无罪辩护意见后,向法庭指出量刑上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等等。
通过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对当事人辩解进行协作和配合,既能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又避免让当事人给法庭留下不好的影响,同时把想说的、该说的话都表达出来,有助于法庭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