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63万买私教课退款遭拒,法院判决健身房退款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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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手册:架构·分配·风险

作者:陈福录 著

当当

 为健身减肥,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市民李女士向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以下简称“舒适堡”)支付63万余元,购买了747节健身私教课,课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大部分是通过贷款支付。买课后,月薪约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还贷三四万元,还款压力让她不堪重负。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李女士认为,她的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要求舒适堡退还相应课程费用56万余元。

  闵行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前,闵行法院依法判决舒适堡退还李女士课程费19万余元。

  原告:舒适堡工作人员曾推荐其办小额贷款

  李女士是舒适堡健身会员,她称,自2019年12月25日起,短短20余日,她就在被告销售人员的鼓动下,先后与舒适堡签订了14份私教协议书,共向舒适堡支付了635800元。除1份协议书已经到期以外,其他协议书均在履行期内或未到履行期。为了支付私教费用,舒适堡的工作人员推荐她去办理小额贷款,致使她每月需还贷三四万元,已不堪重负。2020年3月,她曾通过消协向舒适堡提出解除私教协议,但最后舒适堡仅退还了最后一次未签订协议却已收取私教费的80%,并告知李女士,之前已签订协议的私教费一律不退。于是,李女士只能继续上私教课。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她认为,其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课程费560600元。

  被告:可解除协议并退款,但原告需承担20%手续费

  被告舒适堡辩称,自2014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日,李女士一共向舒适堡购买了价值623300元的私教课程,其中已经使用414700元的私教课程,尚有208600元的私教课程未使用。李女士所称最后一笔70000元费用与舒适堡公司无关,舒适堡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也未签订合同。李女士向消保委投诉后,舒适堡确实与其作了沟通,但李女士后来表示不退了,继续上课,所以舒适堡未处理。

  舒适堡称,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但由于舒适堡已经承担了营销成本以及运营成本,故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需承担20%的手续费。

  另外,舒适堡声明其任何会员购买私教课程都是完全自愿,舒适堡员工不会鼓动会员购买,更不会鼓动会员贷款购买。

  法院:不认同合同解除理由属于“情势变更”

  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女士与舒适堡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中,经原被告确认,有8份协议的对应课程已经上完,有3份协议的对应课程上了一部分,另有2份协议的对应课程还未开课。

  法院另查明,原告李女士于2020年1月14日向案外人李某某转账4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向李某某转账30000元。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向原告转账26000元,于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转账30000元。被告舒适堡公司确认李某某为其公司员工。

  再查明,根据2020年7月16日原告的放射诊断报告,原告患有肝右叶血管瘤,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要求原告避免剧烈运动。

  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约定,私教课程的退款及转让遵循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客户守则》中“退卡与转卡规定”条款,如发生“一般须知”第二点及“行为操守之退卡情况”,而不能完成已购买课程套餐而要求退款的,被告另收20%作为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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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当当

  法院认为,本案中,已经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并无解除的必要;而未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已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多份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原告是否需要承担手续费,各执一词。对此,法院分别认定如下: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告提供了《会员进出场记录表》,该表详细记录了所有原告进入健身房和离开健身房的时间,还记载了给原告上课的私教姓名、上课的课程单价、课程数量等,上述所有记录与有原告签字确认的《私教使用记录一览表》能一一对应,上述两项证据的形成过程与原被告庭审陈述的合同履行过程能互相印证。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上述证据已经尽到其举证责任,原告若要推翻上述证据需有充分的依据。虽然被告还提供了部分私教给原告上课的手写汇总表,且汇总表与《私教使用记录一览表》的上课记录不能完全对应,但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这些汇总表一方面并未涵盖所有给原告上过课的私教,另一方面这些汇总表系一次性形成,对于原被告间如此多的合同履行记录,负责上课的教练存在记忆偏差和遗漏也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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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手册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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