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写回忆录涉诽谤他人拒不道歉,法院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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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一则公告: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道歉一项,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
据悉,2009年,陈凯歌出版《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自传》中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故此法院才有此公告。
网友们对于此事看法不一,有人说陈凯歌是真情实感,对事不对人不算诽谤,也有人表示执行难对司法危害极大。名人妨碍执行,危害尤甚。司法应当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网友们纷纷表示:
“陈凯歌大导演,你要说你没有诽谤,你可以应诉啊,你没有时间,可以请律师或者让助理去。如果你认为不可能会输,所以不应诉,那你败诉为什么不上诉?不上诉也不履行判决?有钱就能把法律踩在地上?”
“陈导一不出庭应诉,二不执行法院判决,如此傲慢,对法律藐视到如此地步了吗?!”
“法院生效判决既然认定了陈凯歌诽谤,说明在案证据证明他的回忆录中有捏造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内容,而不是个别网友说的真情实感,对事不对人”
故此,就有网友号召“我们不是当事人,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不能凭借对名人的喜好站队,应该相信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作为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可以上诉可以申诉,但是判决既已生效,还是应该老老实实执行。这事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也有网友表示:“搞笑了,一翻凤凰下面的热评,一堆人着急显智商!有才华人看起来很nice不代表他的品行如道德标杆一般。本来没觉得啥,每个人大概都有自己的想法,就像大导演不觉得自己有问题,这很正常。我们每个人可能都遇到过。但是这是一种正确?这只代表一个人的态度,不代表行为对错。洗地的有什么可洗的?如果不服法院判决,他有上诉权。”
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他们带来的社会负面效果冲击力很大,只能不痛不痒说一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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