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与讯问、询问 是何关系?
《监察法》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思想政治工作不是办案人员单向的强制灌输,而是与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对话和情感交流,要认真听取审查调查对象的解释或辩解,适时做好说理教育,形成良性互动
如何应对审查调查谈话中的拒供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宋冀峰
拒供,是指审查调查对象基于侥幸和对抗等心理,拒不供述自身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较多出现在审查调查谈话初期。常见的表现形式有沉默不语、矢口否认、避重就轻、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辩解、有意供述虚假情况等。由于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拒供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重纪检监察机关的取证负担。
面对审查调查谈话中的拒供行为,办案人员要强化心理建设,勇于直面难题、及时总结经验,更新“方法库”、打好“组合拳”,通过不断提升审查调查能力,有效解决拒供问题。
第一,注重研判拒供行为心理。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只有精准掌握审查调查对象拒供行为的心理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实践中,常见的拒供心理类型有:自欺欺人型,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隐蔽、手段高明、利益同盟牢靠,企图以拒供蒙混过关;利益权衡型,考虑到亲情、友情、面子等因素不愿供述;过于自信型,认为自己的供述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只要不开口组织就无法认定自己的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型,对党纪法律、自身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性质理解有偏差或认识不到位,对审查调查工作持怀疑态度。实践中的案件形态复杂多样,审查调查对象形形色色,拒供的心理也不尽相同,且不同心理类型之间还可能出现交叉和转换,需要办案人员深入分析、精准判断,找出拒供的症结所在,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破解拒供问题的法宝,关键是要优化和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感化作用。一是要分类施教,结合审查调查对象拒供的心理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开导,切忌“一剂药方用到底”;二是要言之有物,谈话内容注重“小而实”,切忌“大而空”,结合在案证据和纪法规范进行释法说理,力求见人见事见思想;三是要合理运用策略,既要通过讲明面临形势和不利后果去“压”,还要运用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指明出路去“引”,体现组织关键时刻“拉一把”的关怀,促使其产生主动交代问题的内生动力;四是要体现尊重与真诚,思想政治工作不是办案人员单向的强制灌输,而是与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对话和情感交流,要认真听取审查调查对象的解释或辩解,适时做好说理教育,形成良性互动,特别是对于审查调查对象存在的思想顾虑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予以引导、解决和反馈。
第三,注重发挥程序的助力作用。办案工作程序既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审查调查对象权利的重要工具。同时,笔者在实践中还感受到,严格规范履行办案工作程序,有助于审查调查对象正确评估自己所处的环境和形势,使其认识到审查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感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心、办案人员的信心,对突破拒供案件有所助益。如笔者在调查一起诬告陷害案件时,谈话对象基于“好面子”“组织肯定查不实”的心理,面对扎实的证据仍拒不供述。我们在几经劝说无效后,立刻转变态度,在宣布立案决定的同时,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程序、证据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解读;严格履行权利义务告知手续,并明确告知对审查调查谈话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审查调查谈话过程中,结合谈话内容梯次出示证据,关键证据均由其辨认签字,并在笔录中记录辨认全过程;严格按规定保障其饮食、休息,在其提出身体不适时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审查调查谈话结束前,结合有关规定,告知其可能承担的纪律、政务、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的工作程序,对谈话对象形成了纪法威慑效力,最终促使其放弃侥幸和对抗心理,不但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还积极协助组织替被诬告陷害者消除影响,审查调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提升证据规则运用能力。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经验制度化、体系化的成果,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丰富的实践应用基础。证据规则的运用有助于拓展取证思路、优化证据体系、缓解取证压力、破解证明难题,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办案机关对言词证据的依赖。也即,如果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对各项证据进行系统化梳理,构建了逻辑自洽的证据体系,形成了严密、细致、扎实、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即使在缺乏相关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提升证据意识,主动学习、运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印证证明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推定规则等,通过强化客观性证据在审查调查中的重要性、构建间接证据链证明体系破解拒供问题,增强运用证据规则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信心和能力。
第五,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实践中要注重查办、收集两类案件:一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审查调查对象仍拒不配合,被坚决依法查办、从严处理的案件,并可视情形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打消一些人企图通过拒供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另一类是能够转变态度、积极配合审查调查、主动认罪认罚,被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出党纪、政务和刑事政策关于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求的案件。此外,要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析整理,重点突出审查调查对象态度变化对处理结果的影响以及证据规则的运用过程。这些案例既可以作为谈话素材,增强审查调查谈话的说服力,还可以作为查办同类型案件时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参考,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统一思路、形成共识。(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准确掌握谈话对象七种心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黄璞 李永红
谈话,是对人心与人性的深刻把握。弗洛伊德指出:人的基本欲望是寻求快乐和逃避痛苦,人满足其基本欲望的行为一旦受挫,攻击便成为最原始、最普遍的反应。这就是心理学中“挫折攻击论”的理论基础。谈话对象在趋利避害心理规律的支配下,在强大的谈话攻势下,必然首先呈现畏罪心理,并伴随产生逃避心理、恐慌心理和戒备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等。抓准谈话对象的心理动态,也就掌握了谈话的主动权。
一、本能的戒备心理。这是一种原始的自我保护心态。正常情况下,人们在身处困境时,都会产生一种尽快脱离险境的思想意识。它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们本能的意识表现。这种心理的产生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上,谈话双方地位、处境、目的等均不相同,决定了谈话对象始终处于戒备和警惕状态;主观上,谈话对象普遍存在畏罪心理,害怕受到追究、处罚,出于其自卫本能而产生戒备心理。对此,我们可以首先与谈话对象自由交谈,不急于触及案件事实特别是细节。待谈话对象戒备心理松弛下来后伺机而动,适时将谈话引入正题。
二、自然的抵触心理。抵触心理是谈话对象出于自卫而产生的一种消极情绪。它是对抗谈话、逃避处罚的心理反应。谈话对象出现抵触情绪时,往往会使谈话陷入僵局。对此,我们应沉心静气,不疾不徐,耐心与其进行周旋,在形成相应的交流与沟通基础之后,对其抵触情绪产生的基础进行有针对性的瓦解,逐步削减、转化抵触心理,有效掌控谈话进程。
三、强烈的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谈话对象害怕问题被揭露而受到追究、处罚的一种心理。畏罪心理不仅直接阻碍谈话对象如实、彻底地交代相关问题,而且还会派生出侥幸心理、戒备心理,以及产生紧张、绝望等消极情绪。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心理也可能成为其如实交代问题的动机。对此,我们应采取打拉结合的策略,在严肃指出问题的同时,明确给予其出路,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将其畏罪心理转化为争取宽大处理的动力源。
四、明显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谈话对象自认为作案手段隐蔽,反调查措施到位,可以逃避处罚的一种自信的心理状态。具有这种心理的谈话对象,在谈话中极力试探谈话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及谈话能力,以制定防御措施。或者以守为攻,辩解否认;或者缄默不语,守口如瓶;或者主动反击,寻找谈话人员问话中的漏洞。对此,我们可以直接反击,指出其侥幸心理赖以存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也可以迂回侧击,适时点破,打消其侥幸心理。
五、固执的优势心理。这种心理可能来自一个方面,也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优势心理是谈话对象过高估计和依赖“关系网”“关系人”“保护伞”对自己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持有这种心理态度的人一般有一定社会地位,有较为稳固的“关系网”,有的“关系人”“保护伞”可能与案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谈话对象的心理依托。他们或情绪稳定、态度顽固,对行为后果考虑较多,对“退路”抱有很大希望;或漫不经心,注意力集中于其他事情,不愿正面回答问题。对此,谈话人员应适时给予正面回应,或分化瓦解,或直言靠人不如靠己,促使其重新评估“关系网”“关系人”“保护伞”的可靠性与牢固性。在其进入矛盾状态时,打拉结合,摧毁其优势心理。
六、清晰的底线心理。对具有清醒认识的谈话对象来说,一开始可能会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但他们更注重于对各方大势的观察、分析和把握。可能进行一些对抗,但他们会始终把握对抗的度,保持斗而不破,既不想承担不配合的后果,又不愿轻易“缴械”。因为对抗不是他们的目的,而只是手段。通过一定程度对抗,摸清谈话人员对其情况了解多少、了解到什么程度,从而确定自己的底线,争取一个“最有利”的结局。所以,他们往往选择走一步看一步、一步一步往后退、步步为营的战术。即使那些看起来态度比较好的谈话对象,甚至是自动投案的谈话对象,也不是竹筒倒豆子、一股脑儿把所有的问题讲清楚。有的谈话对象甚至还讲条件、要政策,企图与组织讨价还价。对此,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将计就计、顺势而为,既严肃指出其问题,又给其指出一条明路,一步一步促其选择坦白。
七、严重的失衡心理。有的人对于自己被查很不服气,甚至公开叫板,“别人为什么没事儿”“怎么就我倒霉”等等。这就是失衡心理的典型表现。有的人以为不止自己一个人腐败,所以一旦事情败露,组织对他采取措施,他就有一千个、一万个不甘心,心态瞬间严重失衡。对此,我们不必大惊小怪。可以先当会儿听众,让他说。再问他,也许你说的是事实,但是我们讲的是证据,你说有人也腐败,你可以举报。现在,我们要听的是你对自己问题的态度与认识,你把自己的问题谈清楚了,我们会给你留下专门时间和机会检举揭发。只要属实,组织的态度始终是鲜明的,不管是谁,不管地位多高,都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设置了前提,先谈自己的问题;第二,光嘴说不行,还得有真凭实据,也暗示我们已经掌握他的真凭实据;第三,亮明态度,不管是谁,当然也包括谈话对象在内,只要搞腐败,就不会有好下场;第四,坦白交代、检举立功,对他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这样就有力、有理、有节地破解了谈话对象的失衡心理。
上述心理状态,主要是由于谈话对象的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作案手段以及思想意识、成长经历等不同而产生的,还要根据其不同的心理状态,因人、因事、因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切忌千篇一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