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民营学校能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随着医疗体制和教育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营医院和民营学校。民法学校、幼儿园、医院国家属于社会资本自主投资,融资需求大,没有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融资担保,仅靠捐助或投资人的继续投入等方式筹资,难以满足要求,希望可以将民营医院、民营学校等民办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融资。

1995年的《担保法》第37条规定、2007年《物权法》第184条都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登记申请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即使违法予以登记了也会由于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性质上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门。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处罚,从教育的目的着眼,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的医疗健康。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释义》中认为,不分民营还是公办,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都不能抵押。

对于规划为医疗、教育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使是空地,尚未建设医疗和教育设施,但由于《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一并处分。这也意味着即使抵押的时候是空地,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也要拍卖地上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同样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因此规划为医疗、教育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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