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误伤血管导致一级伤残,医方赔偿221余万元

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误伤血管导致一级伤残,医方赔偿221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4日,原告因“孕39 6周,腹痛12 小时”入住被告处妇产科,当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4时许原告产下一子。14时30分,原告被发现右侧腹肌下有由血肿形成,被告随即予以诊治并采取相应医学手段,但原告未见好转。直至18时30分,被告建议,将原告转往x附一医院救治。当日20时25分许,原告被转至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

期间生命垂危,后抢救成功,于次日零时恢复自主心率,生命体征恢复稳定,转至ICU监护治疗。2017年6月26日,原告仍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家属要求转上海医院进一步治疗而予以出院,出院诊断为:创伤性髂静脉破裂(右)失血性休克、过敏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急性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等。2017年9月13日至同月28日,原告于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未愈,处植物人状态。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失血过多,现根本无法苏醒,原告家属无法接受该事实,遂赴被告处理论,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原告认为,“剖宫产”并不属于高风险手术方式,被告医师在手术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误伤右侧髂外静脉,造成了患者无法苏醒,生命危在旦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生这样严重的医疗过错后,被告仍拒绝沟通,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剖宫产手术确造成原告髂外静脉出血,但同日20时25分许,原告被转至x附一医进行血管劈裂修复术后,情况已转为稳定。同日22时40分许,原告才出现过敏性休克,心脏骤停等症状。原告所发生的损害后果均在附一医救治过程中发生。鉴于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附一医并没有提供完整病历,直接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缺乏客观性。另,本案还需追加附一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诉请赔偿费用过高,且部分不合理,被告仅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原告马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在xx医院行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右侧髂外静脉破裂大出血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急性呼吸衰竭等,目前遗留植物人状态符合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875日;护理等级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医方在未明确出血点的情况下予缝扎止血欠规范;对出血量估计不足;术前未备血,输血不及时;抢救过程中缺少血气分析等客观检查;患者等待转院时间过长,未及时转院处理;xx医院在对患者马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五、赔偿项目

1.医疗费,经票据审核统计,剔除非医疗支出及重复计算的护理费,计得医疗费457919.75元;2.伤残赔偿金,原告自身伤残等级按伤残等级一级,年限为20年,计得自身伤残赔偿金997980元(49899元×100%×20年)。原告曾生育两子,年限分别为18年、13年,计得被抚养人生活费496403元[32026元×100%×(18年 13年)/2],上述伤残赔偿金共计1494383元;

3.误工费,105000元(120元/天×875天);4.护理费,前期护理费159250元(182元/天×875天),后续护理费438000元(120元/天×365天×10年),上述护理费共计597250元;5.营养费,本院按30元/天的标准,以鉴定的营养期875天为限,计得营养费26250元(30元/天×875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30元/天的标准,经统计原告住院治疗259天,计得住院伙食补助费7770元(30元/天×259天);

7.鉴定费为11100元,有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失抚慰金,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受到严重损害,给其本人及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予以支持;9.交通住宿费经审查,达16795元,其中住宿费虽未有正规票据,但结合原告在上海多家医院长期救治的情况,本院认为该部分属合理支出,故酌情支持交通住宿费17000元。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损失。经鉴定被告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中系主要原因,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诊疗过程中的相关事实情况,酌定被告应对本案造成原告的损失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受损赔偿费用共计2766673元,被告按赔偿比例80%承担赔偿款项。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支付原告马某某赔偿款共计2213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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