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政策法规未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具体来看有以下4点:

一、政策法规未明确

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而一些“三农”政策法规又以其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二、认定标准不统一

各地探索实行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行村民自治原则。它们既与人口大规模流动不相适应,也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制度设计不科学

各地的资格认定办法与群众意愿不相符,成员权益享受与义务履行不相当,对谁来务农等问题没多加考虑,影响到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配套改革没跟进

成员资格认定与农村土地、公共服务、惠农政策等权益享受紧密相关,而相关政策未随发展形势调整,影响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目前关于改革方案还在讨论当中,有专家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总而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改革的前提,要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符合国情国策、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意愿、节约用地、公正合理原则,按照兼顾土地承包历史与未来、权益享受与义务履行相当等思维方向。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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