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避让行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和避让行人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只要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都应当减速行驶。因为人行横道是专供行人通过的道路,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如果有机动车通行,会有一定的危险。同时,机动车是快速交通、运输工具,与行人相比,机动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行人往往是处于被动状态。所以,为了保护弱者,体现人性化,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这样规定,对于机动车来说,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驾驶人员能来得及反应和及时处理。这里所说的“减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原来行驶速度的基础上减速慢行。本款规定还有一层意思,即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如果遇到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人先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文明礼让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应当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人行横道”既包括没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也包括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当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如果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当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允许机动车通行时,行人应当停止通行。当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允许行人通行时,机动车应当停止行驶。如果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过程中突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应立即停车让行人先行。也就是说,只要有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保证行人的安全。可是,实践中往往有的行人,在人行横道的红灯亮时,看没有机动车通过,就抢行通过,这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尽管如此,机动车也应当让行人先行后再通过。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想尽量减少机动车给行人造成伤亡。并不是说行人就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定,随意横穿道路。如果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了交通事故,行人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所以说,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但作为行人来说,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己的执法意识,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到有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这里所说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是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道路、胡同、巷子、弄堂、停车场、广场、小区等机动车可以通行的地方。这里所说的“应当避让”,是指避开行人和让行人先行两种意思。也就是说,可以避开行人通行,实在无法避开的,只有停车让行人先行。如何避让行人,是由驾驶人员根据自己的驾驶经验来判断的。这种判断应当是以机动车不与行人发生碰撞或者摩擦为标准的。在这种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相对较低的行驶速度,尤其是在胡同、巷子、弄堂、停车场、广场、小区等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行驶速度一定要慢,许多有经验的驾驶员认为一般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总之,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发扬风格,互谅互让,这样,就可以避免纠纷发生。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哪些要求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装载货物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机动车装载货物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第一,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质量”是根据车辆的性能核定的该车辆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机动车载物必须严格按照载质量的要求,超过核定的机动车载质量装载货物,会影响车辆的刹车性能,同时还会造成车辆不平衡,拐弯时容易发生翻车等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目前,货运超载的问题较普遍,已经成为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隐患,由于超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政府部门三令五申严禁超载,但这个问题始终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超载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有的企业和从事运输的人员,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置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大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多拉快跑;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尚存在问题,有些关系还未理顺,道路上设卡行使处罚权的部门较多,同一辆车就同一超载事实接受二次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有些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罚后继续行驶,途经的检查点还会对其进行处罚,这种重复处罚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企业为弥补罚款的损失,进一步加大超载,恶性循环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解决超载问题,首先每个公民和企业要提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政府部门也要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公共安全这一共同利益,坚决杜绝超载现象。第二,载物的长、宽、高要符合装载要求。为了确保运输人员和在道路上的其他人员的安全,根据车辆的不同种类,载物的长、宽、高要求也有所不同,这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此有关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机动车载物时不得违反这些有关装载的具体要求。第三,车辆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物时应将物品平稳、均衡地码放,并将其捆扎牢固,以防止车辆开启后将物品颠簸坠落,对来往行人、车辆和环境造成损害;对于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装载时应封闭严紧,如不慎造成遗漏,应及时清除,维护公共卫生,做到文明运输。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所谓“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所谓“超限”,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双侧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根据本款的规定,装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因其超长、超高或超重,体积较大,在运输过程中不仅会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安全,还有可能造成交通混乱,特别是在车多人多的繁忙道路上行驶或者在繁忙的时间段内行驶,会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因此需要由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以警告周围的车辆。同时,本款还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体,不仅会影响交通安全,而且由于物体体积大,超重等原因还有可能对道路、桥梁本身造成损坏,所经的道路、桥梁本身是否有如此大的承载能力,是否需要在事先采取加固防护等措施也是一个问题。因此,规定这些车辆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的同时,规定这些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还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是十分必要的。《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本款规定的“公路”包括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机动车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危险物品具有社会所需要的特殊功能,管理得好,利用得好,就会有利于社会,为人类造福,否则就会酿成事故甚至是灾祸,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严格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款对危险物品的运输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里的“爆炸物品”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根据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破器材、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其中,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这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在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物品的购买及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爆炸物品的生产者要申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者要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者要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要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的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并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运输本款规定的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谓“必要的”,一是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是要按照危险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又如,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4、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
6、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上述这些措施都属于本款规定的“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人必须符合核定的人数以及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意思:第一,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这里的“机动车”既包括客运机动车辆,也包括货运机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辆机动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如果超出这个数量,机动车就会负荷过重,造成车身不稳,拐弯时失去平衡发生翻车事故。在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出现时,也会影响刹车的效果。我国地广人多,交通运输任务繁重,但也不能因为一时需要而不顾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因此,本条重申这一内容,并将其上升为人人都应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第二,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里讲的是“客运机动车”。顾名思义,客运机动车主要是用来运载乘客的,但有些客运车辆,特别是大型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都装有载货的行李架,这时载货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所载货物的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行李架,并应将货物在行李架上固定好,以免旅途中由于车辆颠簸或是因紧急刹车行李落下砸伤车内人员。有些客运机动车在车的顶部也设有行李架,不同的客车,其载货的高度也不尽相同,客运机动车载货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辆载客的规定。主要是禁止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货运机动车没有载人所必须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装载的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仍在货物上坐人,十分危险,货车在拐弯、急刹车时,很容易将上面的人员甩出车外,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本款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款是关于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本款规定是从实际出发,对货运机动车载人所作的一个特别规定。考虑到有些货运机动车在载货的同时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如货物的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等,本款规定货运机动车可以附载作业人员。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给作业人员设置固定的座位,应有防范货物、物品掉落、倒塌等措施。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货运机动车如有需要,只能附载必要的作业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许搭乘货运机动车,更不准从事客运。
第五十一条 【乘坐机动车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
一项基本要求。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特别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与来往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甚至可以保全当事人的性命。这一基本要求应该说很容易做到,但事实上,实践中行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现象还很严重,为了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本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十分必要的,应引起所有驾驶员和乘坐人员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