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平安保险拒赔!焦小云2400万天价拒赔案尘埃落定
历时三年之久,焦小云2400万天价拒赔案,这一曾经在网上引起了激烈讨论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了。
在2018年8月该案一审重审之时,我就写了篇分析的文章:《焦小云两千万天价拒赔案——公序良知与法律的碰撞!》,并且指出,如果焦小云的痕鉴专家无法做出有力的推断,证明他的丈夫王维红非自杀行为,最终审判结果可能仍然对焦小云不利。
此次的终审结果也证明了我的观点,法院支持平安保险拒赔!
由于和一审重审时的时间间隔比较久,不少朋友可能忘记了案件始末,我这里带大家再简要回顾一下。
2015年9月,焦小云为丈夫王维红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两全保险,如果王维红因意外身故,则保额将高达2400万元。
投保后大概半年左右,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坠入麒麟寺水库,不幸溺亡。
王维红驾车坠亡的水库
事情发生后,焦小云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但平安保险公司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同时不予退还保险费,原因是认为王维红溺亡并非交通意外事故,而是自杀行为。
焦小云对结果不服,于是起诉平安保险公司。
一审审理中,当地交警大队对王维红的血液样本进行了送检,经法医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73.mg/100ml,显示王维红是醉驾状态。而酒驾则是属于保险免责的情况。
此外根据警方报告,事发地"路况好,道路直,视野开阔,轻微坡度,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报告还指出,事发地第二棵树干东侧61cm处树皮脱落,痕迹最高点距路面76cm,因此推断事发时王维红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加速行驶,导致车辆腾空而起。
因此,依据警方的勘察报告,法院一审判决王维红溺亡为自杀行为,非交通事故。
而后,焦小云提出一审时合议庭一名法官是保险公司员工家属,有干预庭审之嫌,因此提出抗议,案件于是被发回重审。
2018年8月29日,该案重审开庭,焦小云的代理律师提供了第二份王维红的血液样本,并请到了痕迹鉴定工程师出庭作证。
根据第二份血液样本显示,并不存在乙醇浓度高的情况。而痕迹鉴定工程师则指出在树距地面约15厘米处还发现有一处擦痕,因此王维红可能是车辆撞到树干后,树木倾斜导致距地面76cm的地方也留下了擦痕,而非车辆加速腾空留下的。
这番证词,是为了证明王维红并非自杀,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至此,就是此案一审的大致经过了。
时隔三年,该案经过二审终审,最终仍判决焦小云败诉,平安保险公司不用赔付2400万元。
法院做出这一判决的依据主要是以下5点,而这些也是平安保险一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
王维红除了在2015年9月投保有2400万的平安保险之外,还在当年10月、11月与另外三家保险公司签署了多份保险合同,且身故保险金均不低,行为异常。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均作出了拒赔决定。
在2015年9月投保至2016年3月15日溺亡期间,王某就曾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住院后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即出院,且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事故原因不明,行为反常。
出院后医嘱要求需卧床6周后,才能在佩戴支具的情况下下地活动锻炼,但王某却不顾身体状况,在身体未恢复的情况下驾车,与常理不符
调查发现王某生前经营的公司欠下了大量债务,在存在此等债务的情况下,先后购买多份高身故保额的保险,不符合一般购买规律。
从车载GPS轨迹来看,王某驾驶的汽车在事故地点徘徊往返了6次之多,行为比较可疑。
综合平安保险公司递交的这些新证据,法院认为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王某自杀的可能性更大,驳回了焦小云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平安保险的拒赔主张。
至此,这起前后持续三年之久的天价拒赔案,随着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
在这起旷日持久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和焦小云一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焦小云的丈夫王维红究竟是不是自杀?
为什么会纠结在这一点上呢?
这是因为保险条款中有"两年内自杀不赔"的责任免除条款,如果被保人合同生效2年内自杀,是不能获得保险金赔付的。
2年内自杀不赔
对于王维红之死,警方的报告从第一份血液检查和事故现场痕迹推断王某为自杀,保险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也指向王某有蓄意自杀的可能。而焦小云一方则提供了第二份血液检查报告,和痕鉴专家的不同证词意见,推测王某并非自杀。
但是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只是推断,并没有一个证据能直接证明王某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这就要说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了。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优势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是对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当案件事实无法达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审理方法。
案件审理有时需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以此案为例,原告和被告均无法得出王维红溺亡是否是自杀行为的必然性结论,因此法官采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来标准定案。
我国法律规定,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必须要求判决依据达到了确信的程度,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在本案的二次审理过程中,平安保险公司承担"王维红系自杀行为"的举证责任,并提供了前述5个完备的证据,法院结合证据链条,以及一审时公安机关的公文书证,裁决认定王维红自杀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以此定案。
不过我们需要明白一点,虽然得出了王维红溺亡是自杀行为的"高度盖然性"结论,但并没有得出其行为属于自杀的必然性结论。司法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是相对的公平。公序良知与法律的碰撞,也将继续下去。
这起天价拒赔案已经尘埃落定了。可是,王维红的死,终究还是成为了一个谜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