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常项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手册》202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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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经常项下货物贸易1--17
二、经常项下服务贸易18--25
三、经常项下其他 26--32
四、资本项下投资 33--56
五、资本项下外债 57--77
六、资本项下其他 78--83
七、其他 84--92
一、经常项下货物贸易
1、问:企业分支机构能否办理名录登记?
答:可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版或副本,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问:目前特殊退汇是否能直接在银行办理?
答:根据汇发〔2020〕8号《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3、问: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否购汇偿还?
答:根据汇发〔2020〕8号《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4、问:目前能否凭电子单据办理收付汇?
答:根据汇发〔2020〕8号《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5、问:企业进口付汇需要提前购汇后,因情况变化未能对外支付,遂决定将该笔外汇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局对保留外汇的用途有特别限制吗?
答: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还是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局对企业所保留外汇的用途没有限制。
6、问:一份《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能否在多家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能否分次使用?该表是否有使用限期?
答:一份《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只能在指定的一家银行网点使用,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次使用。表的下方会注明有效期,过期尚未使用,系统会自动作废。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端,查询到自身所有《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电子信息、银行签注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使用状态。
7、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称《指引》)出台后,跨境人民币相关的业务是否可以参照该《指引》办理?
答:经咨询跨境办,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仍然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文件执行(包括后续即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操作细则可参考自律机制相关指导性文件,暂不适用《指引》。
8、问: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现场提交?
答:货物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差额业务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企业端)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仅有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需要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9、问:企业是否必须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不是。企业可自主决定跟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先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直接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但是如果使用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必须严格遵照该账户的使用规则使用。
10、问:国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否需要查询名录?
答:对于出口商办理国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自营及一手搭桥转卖),在为出口商办理融资款项入账时,需查名录;信用证到期付款时,福费廷转卖业务回款入国内或境外其他银行,我行无资金入账,出口商需通过原始经办银行(即办理自营的银行及一手搭桥转卖的卖出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11、问:哪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要事前登记?
答:企业下列业务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
(1)A类企业退汇5万美元以上,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超期限是指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原路退回是指退汇的交易对手是原收、付款人。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的贸易外汇收支(目前已暂停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资格),B类业务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B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3)C类企业所有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
12、问: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企业有限制吗?
答:没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0] 8号)第二点第(五),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13、问: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支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境外同国一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
账户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14、问: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答: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若企业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进行报备。
15、问:《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0〕12号)试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答:1.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单证审核进一步优化。试点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自主决定业务审核方式。
2.货物贸易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16、问:相较于2019年的试点政策,粤汇发〔2020〕12号文有哪些亮点?
答:1.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由货物贸易拓展至服务贸易。
2. 取消对试点银行上一年度贸易外汇收支70亿美元(含)以上的规模要求,对银行不设规模限制。
3. 调整货物贸易企业外汇收支规模要求,上一年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从10亿美元以上降至2亿美元(含)以上。
4.已备案试点银行新增试点企业流程更优化。
17、问:粤汇发〔2020〕12号文中申请试点业务对企业的外汇收支规模有什么要求?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要求企业上一年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原则上在2亿美元(含)以上,自贸区内企业进一步放宽至1亿美元(含)以上。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要求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