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偿并非无条件赔偿
前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很多车主甚至车险理赔人员都误以为无责赔偿就是无条件赔偿,只要是碰上了交通事故,就得自认倒霉。那么,交强险无责任赔偿是否是无条件且无前提的呢?其实不然,保险公司在承担无责赔偿之前应当做两个重要判断:
01
判断是否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情形.
案情
2016年8月5日 18时许,一名男子从贵阳市小河区某酒店高处坠下,砸中了朱某停放于酒店门口的小轿车,坠楼男子当场死亡。据了解,该男子坠楼系自杀行为,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轿车车主朱某无责。死者家属及小轿车车主要求轿车承保公司承担无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故意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
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
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处的“故意”是指:由于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仍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此案中受害人的自杀行为即符合这种情形,此时,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须垫付抢救费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是否符合交强险的其他免责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02
判断无责方机动车辆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010年2月14日12时许,陈某驾驶的浙牌小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四眼碶街与南镇安街口处时,与经南镇安街由南往北行经四眼碶街口的由范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之后,陈某车辆又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车辆碰撞,造成范某受伤的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3万余元,要求陈某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两辆无责车辆所在承保公司,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虽然受害人与无责的事故车辆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内,但电动车骑行人范某与停驶在路边的两辆小型轿车并未发生任何接触,其受伤也与两辆无责轿车无任何关系,故平安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应得到支持。经法院审理认为:两无责车辆与范某受伤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采纳平安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由此可见,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付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