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普通住房互换的税事
在社会生活中,老百姓会因诸如小孩上学了,工作调动,父母需要照顾等原因互换房屋。 其中大多数人会认为互换房屋只要双方你情我愿就可以了,不会想到互换房屋竟然和税有什么关系。
但从现行税法的规定来看,老百姓互换住房因为涉及产权变更的问题,这就必然地与税有了联系。
就增值税而言。老百姓互换房屋相当于双方转让房屋的行为。既然是房屋的转让,自然就要交纳增值税。
但是对老百姓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是免征增值税的。也就是说如果老百姓购买的房屋在两年以内,然后互换,那是要交增值税的,征收率是5%;如果在二年以上,增值税就免了。
增值税如果免了,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就自然免了。增值税如果不免,其他的税费也就不免。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老百姓互换房屋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但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免税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二是自用在5年以上。如果不是唯一的用房或者居住没在在5年以上,则不能免税。
就土地增值税而言。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就契税而言。如果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一方缴纳契税。
对个人交换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缴纳契税。
政策法律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4、《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