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陕西商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一)执行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商会各级组织机构人选及理事会成员;
(三)提出修改商会章程的建议;
(四)决定或审议商会日常工作计划;
(五)向理事会提出商会重大工作事项建议,对理事会负责。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委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近期工作计划;
(十)决定聘任本会专职人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了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监督秘书处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代表商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四)行使法人权利,负责管理商会财务;
(五)负责对商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提名工作和对商会专职秘书长的任命权;
(六)会长有授权执行会长责任及义务的权利,执行会长按会长相应授权履行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外联主任及其他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 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在非常务理事中产生。监事会向理事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会费及捐赠赞助等经费收入执行情况;
(四)完成理事会委托监督事项;
(五)对每年财务报告、决算进行预审。对年度审计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追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