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会计师明确“理解一致”及“理解基本一致”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含义

申报会计师就核查事项发表的意见中,部分情形下就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部分情形下意见为“与我们的理解一致”,部分情形下意见为“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请申报会计师明确“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及“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含义,“一致”与“基本一致”在事实判断、结论认定方面的差异,并就未明确发表意见的事项进一步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相关事实及信息披露材料与申报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的,请具体说明差异内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结论。
【回复说明】 

申报会计师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后,针对相关审核问询问题, 逐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并出具了回复说明。在相关回复中存在“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及“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两类核查意见表述,具体差别如下:

1、就与财务相关的数据、定量分析、会计处理等问题的核查,与我们的审计结果相符,核查意见表述为“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2、就非财务部分的分析,例如销售行为分析、协议法律条款的区别、商业背景等问题,核查结果情况属实,核查意见表述为“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因此,上述表述“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和“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的区别仅 是对财务相关或非财务相关问题所作保证的细微差别,但都说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不影响申报会计师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也不会对财务报表阅读者及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

申报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核查工作中,未面临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相关事实及信息披露材料与申报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一轮《申报会计师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意见进行逐条复核,针对 “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及“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的回复进一步发表了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确认:发行人相关事实及信息披露材料与申报会计师意见一致。

举例

理解基本一致

1、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及实际销售情况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未见重大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基本不存在销售返利、折扣、折让行为,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3、发行人与深圳富森、智龙科技《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非垫资代理、垫资代理的主要区别,相关业务收费比率、会计处理,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收费比率具有一定的公允性;

4、发行人就报告期内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成本、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的金额、会计处理情况,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5、发行人就报告期各期增值税应税营业收入、业务开展涉及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计提金额的合理性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6、上述交易的商业背景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绿凡电力专项技术、Tamul电源管理芯片相关业务经营权和专利权与发行人的业务有一定协同效应,具有必要性;

7、上述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8、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定价具有一定公允性;

9、相关经营权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摊销期限的会计估计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10、发行人就 2018 年度备货增加的主要产品类型及备货产品选取的商业决策过程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11、发行人披露的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存货余额变动表、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 2018 年末存货的销售价格、销售毛利率,与其他期间整体差异分析,存货的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12、发行人就 2018 年备货增加的同时物流费、租赁费没有明显增加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具备一定合理性;

13、发行人 2018 年末发出商品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14、发行人 2018 年末存货余额大幅提升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仅小幅提升的原因分析,具备一定合理性;

15、发行人对各类存货周转率的分析、是否存在客户违约终止订单的分析、减值准备计提的分析,具备一定合理性,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理解一致

1、发行人就报告期内光电器件、储存芯片、被动元件、分立半导体这几类产品各自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的统计情况,与我们的理解一致,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变动原因分析具有合理性;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开拓的相关支出金额情况与我们的理解一致;(3) 发行人非汽车业务中的数据存储、电力电子的收入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该些收入于报告期内的变化原因分析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 2018 年非汽车业务中的其他业务的构成和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4、发行人就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的情况分析、发行人 2019 年四季度收入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就深圳富森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合作业务模式、合作背景、应付账款形成过程、付款周期、费率情况、合作方式及内容与同行业公司与供应链公司合作的基本模式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6、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的关于报告期内历次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7、报告期外由谢力书代垫员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发行人对代垫薪酬实质并非谢力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分析与我们理解一致;报告期内,未发现谢力书或其他关联方存在为发行人代垫员工薪酬或其他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8、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增值税计提金额与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成本及相关费用金额具匹配关系,税务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具有一致性,发行人的税款缴纳情况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9、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就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的逾期金额、主要逾期客户、期后回款比例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10、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迁徙率估计及计算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发行人就其 2019 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整体低于按账龄组合计提减值比率的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1、发行人披露的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存货余额变动表、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 2018 年末存货的销售价格、销售毛利率,与其他期间整体差异分析,存货的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12、发行人对各类存货周转率的分析、是否存在客户违约终止订单的分析、减值准备计提的分析,具备一定合理性,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13、发行人就销售费用中工资及福利费 2019 年下滑、管理费用中工资及福利费 2018 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14、 发行人就 2018 年实际控制人以房产对发行人子公司增资后,发行人的租赁费用未显著下降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15、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研发支出排序前五大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相关研发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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