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执者议┃对未成年被执行人能否限制消费?

近日,有不少执行同仁向我提出一个问题,要求进行探讨,就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鉴于全国不同地方都有同仁提出了这个疑惑,我感觉这个问题如果不辨析明白,可能会影响大家的日常执行工作,因此在此统一进行答复。

以下为个人意见:

一、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的被执行人,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并没有进行特殊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对于未成年的被执行人,同样没有特殊区分,只是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为什么是这样?笔者个人认为,这是限消措施与失信措施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

《失信规定》第一条开宗名义,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由此可见,“失信”是一种惩戒措施,其针对的是主观上有过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妨碍、抗拒、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仅仅是“欠钱没还”而已,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不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而《限消规定》同样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也就是说,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客观上有“欠钱没还”的情况,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由此可见,限制消费措施的主要特质,是一种“类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负债未还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当的“浪费”,其本身对于被执行人是否诚实守信,并没有褒贬之意。

用老百姓所能接受的朴素的话语来说,就是,“你都已经欠债没还了,就无论如何不应该再乱花钱。”

二、对此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旗帜鲜明地严格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了阐述:

“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

答: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成年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从限制消费的具体措施上来看,也可以推理出对未成年人可以限制消费。

我们可以注意到,《限消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此我们也可以很自然地得出结论:既然被执行人的未成年人子女都不得就读“贵族学校”,那么被执行人自己,当然更不能就读“贵族学校”,对吧?

如果说,被执行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尚且不能就读“贵族学校”,而当未成年人自己作为被执行人,却可以不受限制高消费的约束,可以上“贵族学校”,这样就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对吧?

四、即使抛开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理和情理上,也很难解释为何要对未成年人的限制高消费进行“特殊对待”。

在法理上,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反复思量,觉得很难有充分的理据去说明,未成年人到底有何种区别于成年人的特质,以至于他对“高消费”有超出成年人的特殊“必要”,导致我们应该对他区别对待,不能禁止他进行高消费。

用朴素的话来说,他是未成年人,他没有收入,没有财产,他成为被执行人,很可怜,所以我们应该允许他进行高消费?我觉得这个真的很难说得通。

在情理上,如果说,被限制消费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声誉”,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话,那么我个人认为,恰恰应该反思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基于我国民法上对于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未成年人成为被执行人的机会是很少的,较为常见的,是债务人死亡后,未成年人作为继承人,法院判决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所承担的债务,是在他“获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内的,只是把债务人的财产拿来替债务人偿还他本来就该偿还的债务,不存在“父债子还”的问题,理论上也不会存在超出未成年人的负担能力的债务。

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时完全可以自行将所继承的遗产变卖或者配合法院依法拍卖后清偿所有债务,并得到余款。

即使遗产被拍卖后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去可供居住的房屋,那么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也是可以申请法院在拍卖款中留下5到8年的租金,供其租房居住。

但是,如果既要拿到债务人的遗产,又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将遗产中的一部分拿来清偿债务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那么,债权人的钱也是真金白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他的合法权益,法院也是要尽力维护的;怎样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个人觉得,其监护人可以平心静气地思索一下。

五、未成年人如果未履行法律义务是有合乎情理的原因,或者被限制消费后确有正当的理由比如求学就医等需要进行高消费的,那么我们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也是允许人民法院对其“宽待”的,但是这种宽待,成年人也是同样享有的,跟是否成年无关。

比如,《限消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赋予了人民法院在个案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需要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就可以进行。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也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所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或许可能对某个未成年的被执行人不予限制消费,或者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但是,这是所有被执行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与是否成年无关。

以上为本人对“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个专业问题的完整个人看法,在此统一回复各位咨询的执行同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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