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长坠楼 死亡原因让人惊讶值得深思 !
1月30日晚间,一男子在浙江绍兴上虞国际大酒店坠楼身亡。澎湃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到,坠楼离世的正是现年55岁的金盾股份董事长周建灿。
作为一家业绩不错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近年来忙于开拓更多业务的周建灿,为何会走到如今这一步?
金盾集团网页介绍: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是浙江省最具成长力企业之一,其实现了国内大口径无缝钢管生产技术的新突破。
公司已成为全球领先的车载天然气钢瓶生产研发基地。
在地铁隧道风机领域,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超过40%。目前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重点工程和项目,并远销欧、美、亚、拉、非各大洲。
据澎湃新闻报道,事发后,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的自查结果显示,周建灿、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涉及到的债务总额约为98.99亿元,这些债务包括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部分。
据知情人士介绍,周建灿借的这些钱基本投向了实业,包括了金盾集团工业园几十亿元、消防器材6个亿,格洛斯无缝钢管项目也投了20多个亿。这些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率远未达到预期,周建灿的资金链逐渐紧绷。
这种情况在两年前开始越发严重,周建灿开始不断借款融资,资金链也逐步走到危机边缘。
“周建灿刚开始从民间借贷只是做过桥用,因为银行贷款到期了,周建灿就想办法通过短时间民间借贷,还上银行再贷出来,利息都很高的,有的9分,有的甚至1毛2。”
上述知情人士称,近两年间,周建灿一共为民间借贷支付了17亿元的利息,其中一笔2.1亿元的借款,光利息就偿还了5.9亿。
与此同时,更多债权人开始急于收回欠款,甚至表示,如果不还钱,法院的人将直接冻结上市公司账户。
这对周建灿而言,可谓致命打击。因为他的部分对外借款中,疑似存在私刻上市公司相关公章的问题——上市公司如今已就此报案。
目前,上市公司方面与周建灿儿子周纯及其夫人和母亲达成一致:以周建灿父子持有的上市公司26.25%的股份作为筹码来偿还债务。
周建灿的债务压力是否可以避免?
民间的高利息贷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嘉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杨崇玲律师
方弘:周建灿因为资金链断裂面临着拆东墙补西墙的境遇。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我们常人看来即便有巨额债务需要承担,也是公司来承担,即便涉及到自身也应该是有限责任。
周建灿本人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债务压力?如何避免?
杨崇玲律师:这要详细的看当时借贷的具体环境。因为一家上市公司对外借债涉及的问题和程序比较多。
首先,上市公司对外借债涉及到对外进行募集资金的事项,因此它就有信息披露义务。所以,一家上市公司不会随便进行借债。
其次,从案件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来看,应当是由和上市公司相关联的企业和周建灿本人对外进行借债,然后将资金转入到上市公司进行使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归根到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借债了,债务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特点是有限责任,因此,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对外的债务。
这个案件所说的对外借债,银行一般是要求公司的股东、出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因此,实际上周建灿本人就承担对债务偿还的担保义务。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周建灿才会承受如此大的债务压力。如果仅仅是公司对外负债,作为公司董事长、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周建灿本人来说,他没有必要来承担这个债务,个人进行偿还,而是应该由公司偿还。
这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的一个根本特点,这避免了由周建灿个人来承担连带责任。
而正是由于周建灿涉及到了担保义务,特别是连带保证责任,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要以个人的财产来进行全部债务的偿还。
因此,周建灿本人有如此大的债务压力更多体现在由他本人直接借贷或者由他本人为借的债务承担的担保义务所形成的。
如果要避免这样的压力,就要在合同签订的时候避免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这样才能够减轻自己的责任!
方弘:除了债务方面的压力,周建灿还涉及到的刑事部分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是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印章被伪造情形;
二是上虞警方还立案侦查了周建灿控制的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资金诈骗案;
三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负责人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了解,上述刑事案件仍在侦察过程中,尚无明确结论。
在企业融资的时候,为什么会涉嫌这几个罪名?
杨崇玲律师:在借贷特别是在融资过程中,为了解决公司面临的资金困难,很多时候,一些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可能会私刻公司的印章来向第三方进行资金出借的时候,以公司的名义来借款。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私刻印章的行为是一个行为犯。即只要存在私刻印章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因此,如果公司出现印章被伪造,被私刻,那就存在涉嫌私刻印章罪的刑事犯罪。
就主持人谈到的融资过程中为什么总会出现涉嫌资金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这也是在近几年经常见诸报端的。
投资公司,融资公司对外向公众进行借贷,以高息揽储。实际上,它们是和银行进行争利。这种融资的方式就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违法的融资的手段和行为。
因为,有些时候,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融资的方式、方法、手段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合理的融资。这就可能会掉进非法集资的网子里面来。
因为非法集资的根本问题就是公司或企业如果要对外向公众筹集资金,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批准,它就没有向社会公众进行募集资金的资格。
因此,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批准而对外实施了集资行为,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特别是一些投融资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向它投资的人远远高于银行利息进行融资。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
方弘:这个案子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一些企业家和企业在融资的过程当中确实会出现一些难题。在银行如果是贷不到款或者是贷款到期了,没有办法还款。那么,很多人就会铤而走险。
通过这个案件也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另外,本案中所谓的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息确实是特别高,竟然已经是达到了九分,甚至是一毛二的巨额利息。
在不得已选择民间高利息借贷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杨崇玲律师:民间借贷目前是非常的广泛,引发的社会问题也相当的多。
要注意的问题,站在融资方来说,首先要面临的就是高额的利息问题。
如果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来看,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顶点是年息24%。如果要超过这个点进行借贷,对于已经偿还的部分出于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来说,还了的部分可以给它高于24%年利率保障。
但是,对于还没有支付利息的部分,人民法院能够保护的利息标准就是年利率24%。
对于出借人来说,首先要看借款的对象,其次要更多的要看到借款的对象本身面临的一个环境。
本案中所涉及的金盾控股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它的名头比较响。但是,借款给公司或者个人要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借贷及融资渠道。
相对来说,上市公司向外借款的程序比较多,并不像一般的企业能够随意对外进行借款。
在借款过程中,我们更多得要注意的是借债人的偿还能力,而不能仅仅根据利息的高低,盲目对外进行借款。这是在基本常识上应当要辨别的事项。
如果在借贷过程中出现问题了,要及时向法院诉讼,申请保全以确保能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这样才能够在借贷发生不良状况的时候,更好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弘:就像知情人士所说:“人家是10个瓶子7个盖子捂,周建灿弄到最后是10个盖子3个捂,已经没有办法了。”
不管怎样,这确实是一个悲剧!
通过这个案子也给大家一个提醒:企业在借贷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风险意识。除了法律风险以外,还有对于资金的预期。
当然,即便这两条风险都在,周建灿也应该去面对,而不该最后选择跳楼。这确实也是挺让人叹息的。
最后,周建灿的自杀也再次反映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无论是银行的贷款政策还是其他的金融政策如何的进行改革和放宽可能才会避免像周建灿自杀悲剧的发生。同时,也将促进和解决民营企业的发展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