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因违停被罚16次无通知 法院判交警违法撤销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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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的雷先生是陕西佳县人,一直在西安城北以卖菜为生。2017年8月,他搬到了开元路的菜市场。当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
雷先生回忆说,2017年9月初,他再次在开元路停车时,从后视镜发现有人正在拍照,因为其未穿制服,他也没有在意,他委托别人查询后才发现,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的车有16次交通违法记录,记48分,罚款3200元。
雷先生说,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民警以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为由”下发了违法停车告知单,认定他停车时违法,要求接受处罚。
但是,他认为交警的行为有违法之处,“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年12月26日,交警支队向雷先生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在这份决定书里,针对雷先生“为什么没有贴处罚通知,也没有告知”的疑问,交警经开大队称,民警在开元路日常巡查时,发现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执勤民警拍照取证,证据照片已经明显反映了该车辆特征、号牌、周边道路状况以及具体的违法行为,后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按照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将该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该路段道沿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明确告知了驾驶员该路段严禁停车。作为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存在当事人认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对于交警支队的回复,雷先生指出,他违法停车的地方确实有“黄道沿”,但同时也划有停车位。在既有黄道沿又有停车位的情况下,交警经开大队直接按“黄道沿”禁停处罚属于“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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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服交警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及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雷先生于2018年6月11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宾:谢启达律师
方弘: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被罚款扣分,似乎没有什么可辩解的。但是,雷先生却就是要叫这个真,他认为交警的行为有违法之处,“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交警作出扣分罚款的处罚,是否必须要在车身粘贴处罚通知?
谢启达律师:是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贴罚单是交警履行告知义务。在行政处罚中告知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因为,只有告知相对人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知情的权利,即是行政机关的义务,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
只有行政相对人知道自己被处罚,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有些行政处罚还要告知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
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告知是行政机关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方弘:本案中,雷先生的车停在禁停路段,这是事实。也就是雷先生确实违法停车了,仅仅因为交警没贴罚单,整个处罚行为就是违法的吗?
谢启达律师:是的。因为公正执法首先是程序公正。如果程序不公正,就难保实体上的公正。
交警认为禁停标志比较明显,雷先生是应该知道的,而且雷先生也确有违章的事实。但是,即便如此,交警在处罚的时候一定要履行告知程序。
法院不否认违停的事实,但交警仍然要保证程序公正,要按照程序处罚。否则,实体公正也是值得怀疑。
雷先生认为如果交警第一次罚款就告诉他,他后面就不会再犯了。因为,交警不告诉他罚款的事实才导致雷先生一个月16次违章,并被罚款3200元。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情节,雷先生从后视镜看到有人拍照,事实上是交警执法但没有穿警服。我以前也是警察,警察执法要求必须着装,还要亮明身份。而本案中,交警没有亮明身份,也没有着装,这也是违法的。
如果雷先生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更说明交警执法程序违法。
一个月就有16次违章被处罚,这存在诱使罚款的嫌疑,让人觉得交警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老百姓都是很热心的。如果交警执法身穿警服,又贴单,这样老百姓也会告诉雷先生这个地方不能停车。因为,交警连警服都没有穿,也没有贴发刊。因此,大家都疏忽了,就没有注意这个问题。
对违停车辆进行罚款,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虽然,罚款是具有处罚性的。但是,处罚不是目的,关键是教育人!
在很多地方,行政处罚要事先通过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人知道,如果不知道,就存在诱使人违章,而单纯达到处罚的目的。
所以,程序不公正,实体也难保公正。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本案中,原告违法停放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因原告作为驾驶人不在现场、被交警经开大队民警拍照固定相关证据。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定在该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经开大队对原告雷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在行政复议阶段,被告市交警支队未认定交警经开大队处罚程序违法的事实,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确属不当。
依照《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级交警部门共同负担。
方弘: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依法执法,所依的法不仅是实体法,程序法也很重要。您怎么看法院的判决?
谢启达律师:这个判决有一个很好的指导意义。即行政机关不应该单纯注重实体,更要注重程序!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也值得怀疑。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两个方面的,一是实体公正,而是程序公正,而程序的公正更是应该加强的。在很多地方,行政机关执法只注重实体公正,程序方面很大程度被忽略。这不仅仅体现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保证程序的公正,还包括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都要保证程序公正。
法院的判决提醒行政机关一定要依法行政,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治,推动法治的进步。
国际上,注重程序的案子很有名的如辛普森杀妻案。尽管大家都认为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妻子,但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就没有认定辛普森有罪。
前段时间发生的周立波案,警方从他的车上搜出了毒品和枪支。如果发生在我们国家,根据这一证据基本就可以定他的罪了。但是因为程序上出了问题,周立波没有被定罪。
方弘:一些人会觉得因为程序的瑕疵法院就放过了“真正的凶手”辛普森,程序合法有的时候会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谢启达律师:程序的公正有的时候确实会放过“坏人”。但是,程序公正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冤枉一个“好人”。
另外,本案中作出的行政复议的机关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在作出行政复议的时候就应该依法撤销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出的处罚决定。
但是,本案中,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却认为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一些上级行政部门对自己的下级部门违法行为是偏袒的。本案经开大队的处罚明显不合法,应该告知行政相对人却没有告知,上一级交警支队应该撤销违法行为,而不该使当事人最终通过法院诉讼,请求撤销违法行为。这也增加了法院诉讼的成本。
方弘:雷先生的举动值得我们学习。我们说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应该是大前提。
嘉宾:谢启达律师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虔诚信仰主耶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