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丽江被毁容案宣判 判轻了吗?

8月17日上午,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女游客丽江被打"案件的涉事六名被告公开宣判。被告人和荣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他五名被告人都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两年的有期徒刑。

先简要回顾一下案情:

2016年11月11日凌晨,在丽江古城一个名叫“宁蒗”的烧烤店里,辽宁女孩小董和她的两位朋友被打,先是被酒瓶砸头,再是被酒瓶划脸。数轮殴打后,受伤最重的小董已是面目全非,一条数厘米长的伤口从眼角爬到左鼻翼。

事后据小董及受害人之一的烧烤店老板回忆,他们在店里吃烧烤,随后又来了五六个人也到烧烤屋大厅吃烧烤。席间一直有人学小董说话,学完之后他就转过头去。然后大家就哈哈笑,小董当时也没搭话。

小董说,她没想到,自己的忍让并没有让对方停止这种行为。甚至对方对她挑衅殴打,施暴者还拿碎酒瓶划伤她的脸部。

小董被打前和被打后完全判若两人,看了她被打后伤痕累累的面部确实让人感到触目惊心。医生认为小董的面貌基本上很难恢复以前的容貌。

小董也因此写下遗书,想自杀。这个判决一出来,很多网友都认为判得太轻了,那么六名被告是否被判轻了?判决是否公平公正?

嘉宾: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 魏巍律师

方弘:很多网友对小董的遭遇都感到愤愤不平,人家好好的在吃烧烤,没招谁没惹谁,你一伙人无端得挑衅,用酒瓶砸头划脸,这行为实在让人发指,为什么才判了3年,有的甚至被判了一年,大家觉得判轻了,您怎么看?

魏巍:这个是正常的。大家在情感上的理解和法律的规定肯定是有差别的。法律规定的是人最低限度的行为标准,相对于道德标准或者日常认为的行为标准,法律是最低格的标准。

本案当中,因为大家对法律规定的处罚和认定不是特别清楚,自然就认为这种处罚是非常轻的。虽然本案犯罪行为很恶劣,但是从整个事件来看,其行为并没有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只是给受害人脸上造成了几厘米的伤痕,造成轻伤的后果。这个伤情肯定在后期的治疗当中可能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才做出了轻伤的认定。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再加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最终的判决,我认为是公正的、合理的。

从整个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到两个犯罪。一个是造成了轻伤的后果,涉嫌故意伤害罪,另外就是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在《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这两个犯罪的相关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是比较重的犯罪。法院判决选择的是寻衅滋事罪作出的判决。

再看伤情的问题,可能大家都认为认定轻伤二级是非常轻的,依据我国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认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就面部组织单个长度达到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到5厘米;或者面部穿透创以及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的疤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部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这样的伤情,都是轻伤。

有当人的面部造成严重的变形或者及其丑陋的情况下,才是重伤的标准。轻伤的鉴定的标准,也是指当伤情完全治愈之后,遗留下来的结果来做鉴定。所以,对轻伤二级的认定,我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弘:对于小董伤情的认定也就是轻伤或者是重伤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魏巍律师:对,这是很重要的影响。就寻衅滋事罪,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寻衅滋事罪不是特别重的犯罪,它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相对严重的后果情况之下,才会认定寻衅滋事罪。

本案当中,造成了受害人的轻伤,这是认定寻衅滋事罪很关键的因素。轻伤被认为是这种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足够严重的后果,致使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刑事犯罪。如果没有造成轻伤的后果,这种寻衅滋事的行为很有可能认定为普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

方弘:小董本人对自己的鉴定结果也曾经产生过质疑,这么严重的毁容,怎么就只是轻伤?而不是重伤?刚才魏律师也做了一些解释,如果是重伤,这六个人的判刑会更重?

魏巍律师:对。如果是重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刑期就延长了很多。如果是造成重伤的危害后果,我想法院可能不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

方弘:刚才魏律师也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处罚是5年有期徒刑,但是本案倾向于下限的判刑,而不是四年五年上限的判刑,怎么看这个问题?

魏巍律师:应该不是基于下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几个处罚类型里面,拘役和管制相对于有期徒刑是相对比较低的处罚。而本案判决两年和一年,我认为是中间的判刑。

而且本案还有一点很关键,就是最后这六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受害人小董的谅解,因为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而《刑法》也规定,如果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那么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所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选择判处一年、两年、三年的有期徒刑,我认为不算轻,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方弘:如果说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对于这六名被告人就会重判?

魏巍律师:对,肯定是要比现在的判决要重。

方弘:这个案子在民事赔偿上达成了和解。现在判决下来以后,对于刑事部分双方又都表示不上诉了,是否意味着这个案子就划上了句号?

魏巍律师:对。依据法律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不选择上诉,这个判决就会生效。

方弘:应该说这个案件从小董把自己的遭遇还有照片发到网上之后,以及后来达成和解到现在判决,大家的关注度都特别高。我想大家关注的点主要是在于小董最后能够得到一个什么样的公平处理?尤其是对于这六名寻衅滋事、无端挑衅、非常恶劣的行为,他们也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处罚?就您本人怎么来看这个事情?

魏巍律师:这个事情本身是非常恶劣的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让人发指的。但是,不管任何行为,如果想用法律来评价和惩罚,都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不要用媒体舆论的压力去促使重判,这是不公正的。

所以,本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处,我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受害人也得到了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和赔偿。

方弘:我个人觉得这种无端挑衅的行为还是比较可怕的。我之前还在念书的时候,就和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去元阳梯田玩。当时,我们是坐大巴出去的,我的一个同学就躺在我隔壁的卧铺上,半夜我就发现有一个男的过来去摸她枕头上的包。然后我就很惊讶,并大声喝止,他当时往我身上重重地打了一拳。然后他还从包里拿出了一个器械想来打我,幸亏公交车的司机因为开夜车,有一定的防备,他就拿出了一把长刀把那个人喝住了。

这就是一种无中生有主动的挑衅,会让人觉得挺可怕的。所以,提醒尤其是广大女性,在夜晚尽量还是不要出来。确实要出来的话,也尽量远离那些尤其是喝醉酒的人。如果他们招惹你,你就想办法赶快离开现场,不要去招惹他们。这并不意味着就是懦弱,而是一种自保。事后,你可以去报警。当然对于无端挑衅的人,我觉得应该在法律上严惩,但是也是在依法的前提下。

图片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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