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莉华: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75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给你答案
负责该条例修订起草工作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亲笔撰写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每一个条款的立法主旨、修改意图和条款背后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想解决的实际问题逐一进行了全面解读,目的是使读者既能够理解法条本身的含义,更能够了解法条背后的一些立法背景和立法考虑。本书专业权威、通俗易懂,兼具实用性和理论性,是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相关部门从业者必备的专业书。
本书已由中国大地出版社正式出版,京东、淘宝有售,推荐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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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序言:领导该条例修订工作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亲笔撰写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每一个条款的立法主旨、修改意图和条款背后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想解决的实际问题逐一进行了全面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75条 一直不知如何厘清职责 下面我看看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问题,是何观点?
三、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处罚中的职责分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地方普遍反映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何划分行政处罚权不明确,极易导致两个部门都处罚或者都不处罚,给土地执法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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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以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对两部门的执法职责进行大体的划分,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违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于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两个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不得推诿扯皮,也不得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两个部门要大体一致,不能畸轻畸重,一个部门一个标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给予当事人必要的陈诉申辩权。
对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举行听证。听证应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
同时,新的《行政处罚法》还对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为了解决将罚款作为行政机关创收手段的问题,《行政处罚法》还明确: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自接上缴国库。
上书对第75条的职责划分,作了详细的说明。农业农村部门在该条的职责只有“对因土地开发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即该条中的“建房”不是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另据该释义中关于“自然资源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观点,对于如何理解第78条的“土地”,也提供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