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辩护律师的作用:防错、纠偏、帮助
我有一个观点是在具体辩护中,事实是基础,证据是王道,如果认为可以通过律师辩护来左右案件结局是天真和可笑的。
提出这样的观点,只是针对有些律师那种舍我其谁的认识,认为案件出现好结果全在于律师辩护得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贬低律师辩护的作用,更不是认为律师辩护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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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有一个观点是在具体辩护中,事实是基础,证据是王道,如果认为可以通过律师辩护来左右案件结局是天真和可笑的。
这一观点受到不少律师的质疑,认为是对律师作用的贬低,没有充分认识到律师辩护的重要意义和价值,甚至有律师质疑我是否从事过刑事辩护工作,是站在检察官、法官的角度,为检察官、法官说话。
但个人并不认为这一观点有什么大的问题。两造具备,居中裁判诉讼构造的目的本就是让裁判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律师不可能超越事实和证据进行辩护。如果裁判超越了事实和证据,不论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都是存在问题的。尤其不少律师动不动就说自己办理的案件有多少缓刑或者不起诉,我想如果这些案件本身不是符合或者大体符合缓刑或不起诉的条件,律师做到了缓刑或者不起诉,那就不知道是辩护所起到作用,还是辩护外下的功夫。
提出这样的观点,只是针对有些律师那种舍我其谁的认识,认为案件出现好结果全在于律师辩护得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贬低律师辩护的作用,更不是认为律师辩护没有作用。
我理解,在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者,其目的是让辩护人站在追诉者的对立面,以警惕和挑剔的目光审视公权力的运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从而对刑事诉讼中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进行制约和监督,防止偏离法定程序的要求,侵犯到公民个人合法权利,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均衡。这也是有律师是私权利的维护者和捍卫者的说法。
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防错”、 “纠偏”和“帮助”三方面:
“防错”就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制定法上的要求在实践中不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导致某些执法者违背法律的规定,人为地错误追诉。这就需要律师为这些无辜者辩护,阻止错误的发生。这也即律师为他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纠偏”就是通过律师辩护,防止因为认识上出现的偏差,导致出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当。实践经验证明,即便执法者秉持公正之心,但因所处地位、观察角度、认知能力等原因会出现认知偏差,忽视或者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这就需要律师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寻找和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以尽量保证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得当。
“帮助”就是律师站在专业人士的角度,为被告人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被告人做出适当的选择以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涉及到很多专门性知识,需要理性和精准的判断,在已给定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不同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法会导致不同的案件结果,这就需要律师通过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被告人做出最为适当的选择。
上述“防错”、“纠偏”、“帮助”作用,相互之间互有交叉和重叠,但在不同案件中,又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总体而言,绝大多数案件是“纠偏”和“帮助”,只会有少数案件律师主要在“防错”。在“纠偏”和“帮助”时,律师和司法官员之间是谋不同,但道相同;在“纠错”时,则是谋不同,道也不同,矛盾和斗争最为激烈,对律师挑战最大。
这也要求律师在具体辩护过程中,准确识别辩护目的是何处,适当地选择诉讼策略,不要把本主要是“纠偏”和“帮助”,而使用“防错”的方法;在要求律师“防错”时,为求和谐而采用“纠偏”和“帮助”。只有方法对了,才能取得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