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控制微信群持续组织赌博抽取佣金,定开设赌场罪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为营利而建立微信群聊,招揽赌客,通过制定并控制游戏规则,以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定输赢,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行为。
【最高法指导案例】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刑初367号洪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
【简要案情】
一、2016年12月,洪某等人在福建省某出租房内,雇佣他人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等建立微信群,取名“九八届同学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
二、洪某(在逃)作为发起人投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李某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洪某2负责后勤;洪某3负责处理与赌客纠纷;洪某4作为出资人,拉拢陈某等赌客进群赌博;
三、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将赌资转到庄家的账号计入分值,根据某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通过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里赌博;该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日投注额达到数十万元;
四、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接受赌资323万余元;赌博群运行期间共分红2次,洪某4分得人民币36000元,李某分得6000元,洪某2和洪某3各分得12000元;
【裁判结果】
洪某2、洪某3、洪某4、李某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条指引】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本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某2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律师小结】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表现形式
加入微信群,一般以入群会费、赌局抽取佣金或手续费、返点等形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二、开设赌场罪的两大核心特征:控制性和持续性
控制性和持续性是开设赌场的两大特征。控制性,表现为开设者对赌博活动的实际控制,如对赌博规则的制定、对赌博的场所的控制、对工作人员的分工进行控制。微信群可以控制加入、剔除、解散、新建等。微信群可以分工,谁负责收取赌资,谁负责活跃群内气氛,谁负责组织每局的开始结束和结果等。持续性,表现为在时间上的一种持续,即便每天解散、每天再行新建,赌博的微信群也具有持续性的特征。
三、微信群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的空间
微信群作为虚拟网络媒介,可以成为赌博的场域,将微信群扩大解释为赌场,并未超出一般人对赌场的理解。《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本案被告人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参赌,与线下开设赌场,没有本质区别。微信群内有专人组织,有专门分工,由被告人控制和组织,且具有一定的时间的持续性,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