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
课程从
★新司法解释一规定、条文变迁、要点提示3个维度;
★建工的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司法鉴定、垫资与利息、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工期、合同效力、质量保证金与保修9个方面;
★44条新规实务应用逐讲解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条文及应用,逐层剖析解读新建工司法解释疑难问题。
课程简介
第一部分:新司法解释一 出台背景
一、背景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生效后,避免新、旧法的冲突
2.原条款本身错漏
二、主要内容概述
第二部分:新司法解释一 详细解读
一、合同效力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1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Ø 第5条: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三)要点提示
Ø 第1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本条为原解释一第一、四条合并而来
2.非法转包→转包
3.删除收缴非法所得:民法典没有规定
4.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5.资格准入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6.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体系
7.关于总承包资质
8.挂靠的情形
9.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10.转包的情形
11.违法分包的情形
12.违法发包的情形
Ø 第2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认定及效力
1.何为实质性内容?
2.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
Ø 第3条: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补正
1.新解释一同原解释二的规定,都规定了一种新的合同无效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2.规划审批手续三种表现形式
3.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Ø 第4条: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补正
1.一般合同效力补正两种方法:①一审辩论终结前;②起诉前
2.合同效力补正为何在案涉工程竣工前?
Ø 第5条: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1.劳务分包的概念:
2.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3.劳务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吗?
Ø 第6条: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
1.本条规定坚持了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除了在第一款明确了举证责任及范围,该条规定更重要的是在第二款中明确了损失无法确定时衡量的“参照物”
2.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3.索赔
4.《民法典》相关规定
5.《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Ø 第7条:挂靠情形下质量不合格工程的责任承担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人提起质量诉讼
二、工期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9条:竣工日期认定
(三)要点提示
Ø 第8条:开工日期认定
1.开工日期确定的逻辑顺序
2.开工日期会被哪些文件载明?
3.什么是开工条件?
4.施工许可证对认定开工日期的影响
Ø 第9条:竣工日期认定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质检机构职能变化
3.拖延验收本质上是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4.转移占有的含义
5.擅自使用的行政责任
Ø 第10条:顺延工期的处理
1.工期索赔的作用
2.逾期失权必须明确约定
3.变更逾期失权合意的认定
4.何为合理抗辩
三、质量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12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责任
Ø 第14条: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
(三)要点提示
Ø 第11条:质量鉴定与工期顺延的关系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隐蔽工程覆盖前发包人拖延验收如何处理?等待还是覆盖进行下道工序?
Ø 第12条:承包人拒绝保修的责任
1.过错改为原因
2.法律依据
3.“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含义
4.本条针对未交付工程,如交付怎么处理?
Ø 第13条:发包人对质量缺陷的责任
1.本条是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缺陷担责之规定
2.勘察、设计、施工中,勘察、设计是基础,为何只提设计?
3.设计合同分类
4.设计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5.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格是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使用前承包人必须检验
6.指定分包本质上是对施工单位自主权的干涉
7.承包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Ø 第14条: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
1.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的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1)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大中型项目)(2)一次验收(中小型项目)
3.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
4.仅对擅自使用部分担责
5.重点掌握一个标准
6.何为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
Ø 第15条:质量争议诉讼的原被告
1.本条是否调整工程总承包合同?
2.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区别
3.连带责任
Ø 第16条:质量争议反诉
1.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反诉还是另诉?
2.承、发包双方共同选定的分包人,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与保修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无变化
(三)要点提示
Ø 第17条: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认定
1.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理解
3.本条适用条件
4.承、发包双方约定保修期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双方约定免除承包人保修义务而由发包人自行维修的,是否有效?
Ø 第18条: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
2.法律依据
3.最低保修期限
4.瑕疵担保责任
5.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工程价款结算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19条:合同有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
Ø 第24条: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的价款结算
(三)要点提示
Ø 第19条:合同有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
1. 合同价格形式
2. 定额的定义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4. 设计变更后果
Ø 第20条:工程量争议处理
1.签证的定义
2.虚假签证
Ø 第21条:竣工结算文件逾期失权
1.本条是基于双方约定,是合同责任
2.竣工结算文件的含义?
3.不予答复的含义?
4.竣工结算的前提是工程已竣工
5.竣工结算应是书面的,口头竣工结算无效
6.显失公平问题
7.无效合同是否适用本条?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能否得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Ø 第22条: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1.原解释一相关条文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Ø 第23条: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自愿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双方又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1.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法律体系
2.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变化的情形
Ø 第24条: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的价款结算
1.何为“同一建设工程”?
2.如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3.最后签订合同往往是真实意思表示
六、垫资与利息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25条:垫资及垫资利息处理
Ø 第26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Ø 第27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
(三)要点提示
Ø 第25条:垫资及垫资利息处理
1.垫资合同在1999年以前属于无效合同
2.垫资施工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3.注意贷款利率表述的变化
4.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
5.若合同无效,则对垫资利息的约定也无效
Ø 第26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欠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2.欠款的主要类型
3.欠款应当是确定数
Ø 第27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
1.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2.应付款时间的规定适用前提必须是“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3.工程已部分交付的,考虑到发包人已受益,欠付工程款理应计息
4.未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息是否合理?是否给予合理审核时间?
5.未结算、未交付的以起诉之日起计息是否合理?
七、司法鉴定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28条: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造价鉴定
Ø 第33条:鉴定程序
(三)要点提示
Ø 第28条: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造价鉴定
1.固定价款的形式
2.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
3.半拉子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Ø 第29条:诉前结算协议的效力
1.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2.是否以质量合格为前提?
3.结算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是否准予造价鉴定?
Ø 第30条:诉前造价咨询的效力
1.有关机构、人员的理解
2.如何理解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
3.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是否需要举证证明有瑕疵
Ø 第31条:鉴定范围
1.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2.当今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Ø 第32条:鉴定释明
1.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
2.当事人未完成举证的情形
3.人民法院准许造价鉴定申请的一般情形
4.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Ø 第33条:鉴定程序第34条:鉴定意见和鉴材质证
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质证规则
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审查规则
八、优先受偿权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35条:优先受偿权的原则
Ø 第36条: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位
Ø 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Ø 第41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三)要点提示
Ø 第35条:优先受偿权的原则
1.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2.享有优先受偿权主体
3.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4.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Ø 第36条: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位
1.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其他债权是否包含购房者(消费者)
Ø 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1.装饰装修工程分类
2.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承包人是否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
4.折价补偿款以何时点确定?
Ø 第38条: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宜折价、拍卖范围
Ø 第39条: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认定
1.未竣工工程分类
2. 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就其承建的未竣工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Ø 第40条: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工程价款的含义
2.不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3.广义范围
Ø 第41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1.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2.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
3.应付款之日的确定
4.分期施工、阶段付款
5.承、发包人协商延长付款时间,主要看是否恶意
Ø 第42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之争可归纳为三种观点
2.建筑工人含义
3.区分约定放弃还是约定限制
4.放弃或限制优先权后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
九、实际施工人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43条: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及原被告
Ø 第44条: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
(三)要点提示
Ø 第43条: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及原被告
1.实际施工人规定的问题
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
3.多层转包和分包是否适用本条
4.质量合格
5.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挂靠人?
6.合法分包人是否适用?
7.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对于“欠款”的理解,是仅指工程款还是经过结算后的实际欠款(可能存在违约金或者损失的情况)?如果发包人尚未与承包人进行结算,是否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还是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请求(以条件不成就为由)并告知待条件成就可另行主张?
Ø 第44条: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
1.民法典关联条款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3.代位权诉讼管辖
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或行使代位诉讼权,两种路径各有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