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分享】税法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 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另有规定外,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核定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按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建筑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七、拆迁安置费扣除相关规定
  (1)房地产企业用建筑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按房屋市场价值计入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收到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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