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奖得主奥利弗·哈特:驾驭企业目标 | 比较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Andrew E. Furer经济学教授
当政府推动一部分社会行动进展乏力,企业和个人可以站出来做正确的事,而企业相对于个人具有比较优势。
本文转自公众号:复旦金融评论。
企业比个人更有力

2017年,路易吉·津加莱斯(Luigi Zingales)与我发表的一篇论文《上市公司应该最大化的是股东福利而不是市值》(Companies Should Maximize Shareholder Welfare, Not Market Value)中,我们采取了“中间立场”。我们基本同意弗里德曼的观点,也就是“大部分企业都在代表股东行事,而不是代表利益相关者”。毕竟,人们可以按照自己想要的任意形式设立公司。若想要将雇员等利益相关者加入企业决策的过程,只需将其纳入公司董事会或给予其投票权。但是总体来说,公司设立的机制是让股东拥有投票权,这意味着公司应该代表股东行事。我们的基本观点也是如此,但与弗里德曼不完全相同的是,我们不认为公司应该只关心赚钱。说到底,公司的股东也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乎的并不只是金钱,我们也关心其他人的命运,关注周围环境的变化。例如,电动汽车虽然比普通汽车更贵,但人们依然会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选择购买电动汽车。如果我们在生活中关心自己的利益得失以外的周遭事物,那又怎么会不希望自己的公司也是这样运行呢?

以气候变化这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为例。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以经济学家的方式思考,气候变化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应该是各国政府一致同意征收全球性碳排放税。按照经济学的解决办法,破坏环境的人就应当付出相应代价,这将最大程度限制人们进行碳排放。

但要落实这一方案,不仅要求国家政府层面采取行动,还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协调与联合。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近年来的经验,清楚地表明国家行动足够艰难。尽管我们有包括《巴黎协定》在内的跨国合作协议,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较为缓慢,并不是所有缔约方都会兑现承诺,且这些协议也未能覆盖所有国家。因此,单一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均存在政治上的障碍,我们不能达到理想世界的状态。

正因如此,个人和企业的行为才显得必要而且重要。有社会责任的个人可以尝试减少自己的碳足迹,他们也可能愿意牺牲一些利润,通过自己拥有的公司来减少碳足迹。因为公司的规模更大,也更有优势去实现这一目标,减少碳排放的效果也比个人要好。因此,当政府无法解决气候变化或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时候,企业相对于个人具有比较优势,这一点弗里德曼没有承认。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要公司的股东也是个普通人,一般就会希望他们的公司也对环境友好。他们应该如何做呢?在实践中有两种策略:“退出”或“呼吁”。

第一种机制是股东通过撤资的方式实现“退出”。股东减持污染环境企业的股票,投资环境友好的企业。“退出”策略会直接导致污染环境企业的股价下跌,转而诱导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改变战略。此类撤资行为在欧美非常常见,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一定会发生。另一种机制是股东以“呼吁”的力量,利用自己的投票权,通过与管理层交流来尝试改变公司政策。他们并不退出,而是尝试改变。

我们借用了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的经典论著《退出、呼吁与忠诚》中的两个词“退出”与“呼吁”。我曾读过这本书,但因为时日已久,我得承认我已经记不太清楚书中提及的“忠诚”所发挥的作用了。但在我们所讨论的情境下,“忠诚”可能意味着人们对其所归属的组织担负某种责任感。因此,他们不会简单地选择退出,而会尽其所能去改善它。若我们讨论的是雇员在努力改变工作环境和辞职重新找工作之间做选择,忠诚或许会有所影响。但问题是我们讨论的对象是股东,我不确定股东们是否会觉得应该对其拥有的公司表现出忠诚。我们所讨论的内容与忠诚的重要性并不矛盾,只是在我们分析的情境下,忠诚的影响可能较为有限。

“呼吁”比“退出”更有效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我与埃莉奥诺拉·布罗卡尔多(Eleonora Broccardo)和路易吉·津加莱斯(Luigi Zingales)一起从理论上比较了这两种策略。我们认为,相比“退出”行为,“呼吁”的作用被低估了。人们经常谈论撤资“退出”相关的问题,对“呼吁”的讨论却不够充分。但在我们看来,如果股东的多元化程度很高,并且他们有机会通过投票来表达其态度,“呼吁”策略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想象一下有一家公司有机会引入一项绿色技术,采纳该技术的成本很高,假设需要的花费为100元,但其对环境的助益可以达到120元(此处统一将成本收益以货币计价)。如果企业的战略制定者更关注社会福祉,肯定会希望引入这项技术。我们认为,如果允许股东通过投票参与公司此项决策,他们投票的结果可能恰好与战略制定者的选择一致。

如果股东的构成足够多元化,比如许多美国投资者持有指数基金,这意味着他们在数千家公司都分别持有了些许股份。因此,他们所持有的这家特定公司的股份数目也会很小。若该公司采纳此项技术,并付出了100元的成本,该公司的市值将下降100元,这会产生资本损失。作为一个小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将承受一定损失,损失额度与其持有量成正比。由于小股东持有量极小,其实际承受的损失可能才1美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个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会在意这个世界正发生的事情。正与购买电动汽车需要付出额外成本一样,他们也不会忽略保护环境给整个世界带来的益处。

因此,我想象将会出现如下情形:这个小股东会认为,他只需要承担极其微小的损失,却可以给世界带来20元的正收益(-100 120=20),因此他将投票支持采纳这项技术。当然,对于大股东而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足以驱使他们做出同样的选择。但只要有一部分股东有些许的社会责任感,他们就会同善意的战略制定者一样,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投票支持公司对环境更友好。如果大部分股东都具有社会责任感,投票一定会取得理想的结果。

那么,“退出”策略为什么没有“呼吁”策略好呢?“退出”策略的作用机制是,撤资行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出于维护股价的考虑,公司选择引入绿色技术。即使我们把情况设想得积极一点,假设大多数股东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但由此所产生的撤资退出可能也不足以使公司改变策略。如果拥有社会责任感的股东决定退出不采纳绿色技术的公司,出售所持股份,引发股价下挫,更低的股价可能催生获利机会。因为相比之前的价格,纯粹自私或轻度责任感的投资者会有巨大的动机去购买被撤资者抛售的股票。只有社会责任感相当高的人,才能够拒绝这样利润颇丰的投资机会。相比通过投票改变公司决策,若要通过撤资退出实现这一目的,股东需有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其条件更为严苛。

个体比政府更敏捷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更多鼓励采取“呼吁”策略。企业应该多听取股东的建议,了解他们愿意牺牲多少利润换取更好的环境,而不是盲目假定企业的目标就是为股东将利润最大化。

但是美国现有的投票规则非常不鼓励股东发声。首先,若股东想就某事投票,发起投票就已所费不赀。其次,若管理层不想考虑此事,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股东的议案。而负责监管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来是站在管理层这边的。在监管者看来,在很多情况下管理层有权避免议案进入投票程序,他们并不认为股东有提出议案并进行投票的权利。

例如,埃克森美孚的股东发起过一项有关环境的决议,指出埃克森美孚应当整顿其运营方式,变得更为环境友好。此事非同寻常并引起了热议,这给埃克森美孚公司施加了巨大压力。但此类决议,即使是进入了股东投票程序并获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支持,它也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此类投票都只是建议性的。这就要求股东投票规则应该做出变革。

我期待在未来数年,可以在欧美国家和中国看到人们思维方式的转变。例如中国的绿色发展战略因而可以在企业层面得以施行,我们可以通过驾驭企业目标,使人们认识到企业目标不仅仅是赚取利润。还比如,可以借助企业的力量赋予穷人减轻贫困的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和个人的行动并不能替代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依靠企业更好的表现,我们就可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监管是必要的,我们也需要碳税等举措。比如要在未来的十年内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说,碳交易与碳税哪个办法更好,这取决于政府知道些什么。我已故的同事马丁·威茨曼(Martin Weitzman)曾就此撰写了一篇著名的文章。若政府可以很好地估算每增加一吨碳排放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依据其估计值征收等额碳税;但若政府了解可以保证环境安全的碳排放数额,那么设定碳排放的上限并让人们交易碳排放许可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但如果政府推进社会行动的进展十分缓慢,在实施过程中会遭遇巨大阻力,还存在诸多政治上的障碍,那么在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我们不想完全依赖政府,企业和个人可以站出来做正确的事。我认为这是可能的,也希望我们可以一同见证它的发生。

本文选自《复旦金融评论》第12期

*本文根据2020年上海论坛演讲和现场提问编译,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策划:王永钦,编辑:潘琦,翻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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