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免责与抗辩事由(下)
4
什么是医疗意外?其与医疗损害的区别是什么?
案例7-3
术后急性脑梗死医疗意外案
律师指引
并非所有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都可以以“病情异常或者特殊体质”为由进行免责,能够免责的医疗意外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 医疗行为有明确适应症,为诊治病情所必须;
(2) 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要求;
(3) 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当时的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也不能防范的。
若在发生医疗意外后,医疗机构在其后诊疗、救治行为中存在过错的,仍应按其过错大小对相应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指什么?
案例7-4
因客观原因救护车未及时到达案
律师指引
本案事发当天,天气恶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护车的行车速度,属客观原因,无法预见。因小区内道路设置的固定隔离桩使急救车不能及时到达患者家中进行抢救也是急救人员不能克服的困难,故对于患者的死亡急救中心应于免责。但小区物业作为物业管理者在选择隔离桩时,应当全面、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应当预见到发生急救、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其设置的固定式隔离桩可能直接影响到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快速通行,从而错失挽回一条生命的机会,甚至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其在小区路面上设置了固定的隔离桩具有一定的疏忽,对冯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冯某、王某2万元。
6
多年之后才发现权利被侵害,还能提起诉讼吗?
案例7-5
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案
律师指引
本案中,关某某去世当天其爱人王某某电话通知了关某,后关某赶到某解放军医院。故关某在2013年8月6日就已经知道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梁某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关某作为其监护人,有权代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3年8月6日开始起算。《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 ,其施行前按《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旨在敦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同时亦是对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上的一种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权利人,就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
本案中,关某、梁某虽表示某解放军医院不向其提供关某某病历,且其无法找到王某某,故才在五年之后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否具备充分的证据、是否持有患者的医疗病历,并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起诉的要件,亦不构成该类纠纷原告提出权利主张的实质障碍。而王某某作为关某某的配偶,其是否向某解放军医院主张权利、是否提起本案诉讼,亦不会对关某、梁某的诉权造成影响和妨害。故在本案关某、梁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尽管其对于逝者的情感法院表示充分的理解,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确无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