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PPP资产证券化法律解析之四——收费公路类交易结构及主要交易文件
【建纬观点】PPP资产证券化法律解析之四
——收费公路类[1] 交易结构及主要交易文件
[1] 2016年7月26日,邯郸武涉公路通行费收入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作为我国首个一级公路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仅拓宽了收费公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更为盘活我国公路资产提供了新思路,因此,本文采用“收费公路”而非“高速公路”的表述。
作者介绍
成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PPP项目投资、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土地与地产项目收购、融资租赁等。
王剑龙,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业务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银行投融资等。
作者按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向各地发改委、证监局、沪深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2],在吹响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号角的同时更彰显了政府融合PPP和ABS的决心。
2017年2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基金业协会两所一会同时发布通知,明确鼓励支持PPP项目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积极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提升了市场对于推进PPP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热情和信心。
在市场一片火热的情形下,作为从事PPP及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人员,我们试图结合实务经验,通过本系列的文章从法律实操角度对PPP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查重点、主要障碍以及基本操作流程加以介绍,谨此为PPP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2] 在《通知》发布后,我们对该新政进行了详尽解读。(http://mp.weixin.qq.com/s/cga-SJgYaCjw9ZIRQQsTSA )
前言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对收费公路类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基本操作流程和基础资产核查要点进行了介绍。按照操作流程,对基础资产进行核查之后,律师下一步的工作是根据核查的结果协助计划管理人等交易参与方搭建收费公路类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发行)结构,并根据交易结构制作相应的交易文件。因此,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对收费公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交易结构和相应的主要交易文件加以介绍。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概况
曲胜高速公路于1999年10月开工建设,2002年9月建成通车,起于曲靖市市辖区曲鸡路口(曲靖站),经小坡、沾益、天生桥、电厂、回隆、富源6个站点,止于富源县胜境关站点,沿线共计8个收费站点。根据2002年11月7日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厅联合出具的《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曲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云计收费[2002]1193号),明确曲胜高速公路符合收费还贷型公路设置条件,并同意按收费还贷型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全线和各收费站距间车辆通行费标准(试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2006年7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部分收费公路收费性质和延长收费期限的批复》(云政复[2006]57号),明确包括曲胜高速公路在内的24条政府还贷公路变更为经营性收费公路,并适当延长其收费期限,其中曲胜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由原25年延长为30年(2002年11月至2032年10月)。
基于曲胜高速公路的“招商资管一号-云南公投曲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6年1月22日发行,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南公投”),计划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管”),募集规模为35亿元,存续期为12年,初始利率为4.03%[3] ,交易流通场所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信用评级为AA+。
[3]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人民银行调整(提高或降低)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情形,且调整后的基础利率已开始执行,则自每次降低或提高基准利率并开始执行之日后第一个计息期首日起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率按照在该计息期首日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降低0.01%后的利率执行。
二、交易结构概述
1、认购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2、计划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曲胜高速公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的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基础资产评估金额总计超过57亿元,约为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总额的1.21倍,即本专项计划采用了超额现金流覆盖的手段进行内部增信。
3、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通行费收入的回收等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和其他服务工作。
4、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云南公投财务处应在通行费结算日核算上个自然月通行费收款银行收取的曲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款项总金额,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当日指示通行费收款银行将前述款项全额划付至曲胜高速公路收款专户;在每一监管账户收款日,资产服务机构向曲胜高速公路收款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将曲胜高速公路收款专户所收到的上个资金归集期间曲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相应金额划转至监管账户;专项计划收款日,资产服务机构指令监管银行于该日将上个收款期间曲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划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
5、云南公投将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支付承诺,在差额补足启动日,若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次分配所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则云南公投于该日启动差额补足,并在差额补足支付日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即本项目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这一外部增信手段,以应对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次分配所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时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损失。
6、为确保原始权益人履行基础资产回购义务,云南公投将作为出质人,与招商资管(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签订《质押合同》,以其有权处分的曲胜高速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向质权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其回购价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7、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分配完毕后,专项计划账户内余额资金全额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
本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三、主要交易文件概述
四、收费公路类PPP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一个特殊问题:公路收费权质押
在收费公路资产证券化中,交易方在搭建交易结构中往往会遇到公路收费权已经被用作质押贷款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因此,在进行收费公路类PPP资产证券化中,律师应关注该PPP项目是否涉及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若有,则应注意质押登记机关、质权担保主体、质押担保期限等要素,且将基础资产所附带的相关质押负担予以涤除。
(一)公路收费区质押之可行性
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我国相关法规对此做出了如下规定:
1、《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上述规定表明公路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设定权利质押。当然,理论上公路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存在差异,但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阐述实践操作,故理论上的争议在此不再赘述。
(二)收费公路资产证券化的实务处理
对于公路收费权已被质押的情况,我国收费公路资产证券化在实践操作中亦采取了涤除相应担保负担的处理方式:
1、在汇富榆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尚存在质押贷款本息余额2.4亿元尚未清偿,该专项计划设立前,原始权益人与民生银行签署相关协议,约定陕西交通集团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以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向民生银行一次性全额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余额及应付利息,并承诺办理榆靖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2、在衡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尚存在质押贷款本息余额5.685亿元尚未清偿,该专项计划设立前,原始权益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提前还款协议书》,约定提前偿还前述贷款,且将解除该贷款所附带的质押权,并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及相关机关办理解除质押权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