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

面对此种情况应该如何选择,应该以认罪认罚为筹码要求对方更换律师或者辩护意见;还是通过质证来驳倒对方的无罪辩解,争取法院的采纳。

有读者说这两种公诉策略都有一定的市场,他只是不知道是不是采用第一种方法,希望我能谈一谈。

显然的第二种方法不存在任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那么第一种方法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他的问题到底在哪呢?

必须承认这位读者所讨论问题,确实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但很难说,这就是被告人与辩护人打的配合,很多情况也许就是巧合。也存在辩护人利用了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客观情势,打一手稳中求进牌。

也就是无罪辩护即使不成功,那至少认罪认罚还是有效的,对被告人的从宽还是有效的。而如果辩护人赢了,那被告人就是彻底无罪。

也就是被告人保持了一种从宽到无罪之间的收益,也就是多少都会有一点收获的,似乎是“稳赚不赔”的。这种“稳赚不赔”的收益率也促使了一些辩护人愿意打这种两手牌。也就是不再是孤注一掷的认罪认罚,也不是孤注一掷的无罪辩解,不再是辩护人和被告人只是一个立场,而是一种认罪和无罪的复合型立场。

这个立场能够成立的保障,当然是独立辩护权,也就是辩护的立场可以相对独立,没有必要完全与被告人等同。因此,这种复合立场是被法律允许的。

而这种立场是否是一种自然立场呢?也就是被告人的态度,是否是受到辩护人的引导,是否是一开始就有的天然看法?

这种追问其实意义不大。

只要被告人最后是真诚的认罪,不管他是否受到辩护人的影响,是否暗示打了配合,都并不重要。关键还是要检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如果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真诚的,那么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是否可怕?

我觉得好像并没有那么可担心,如果我们的证据基础比较扎实的话。

而且被告人毕竟自己认罪认罚了,其认罪的供述自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而且如果被告人彻底认罪,我们完全可以将证据体系中的疑点与被告人充分的核实,如果不能自圆其说就很难说是真的认罪,也就连认罪认罚的基础都没有了。

而如果被告人已经将证据之间的疑点都解释清楚了,而且在法庭上还能够保持口供的稳定,那么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也就是对证据疑点的攻击,也就没有太多的杀伤力可言,只能说是一种希望渺茫的尝试,因此对整个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都无法产生任何破坏作用。

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既然不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的实质性影响,那就不足为虑了。虽然有可能会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但仍然相对有限,当然公诉人在庭审的准备上肯定还是要多花一些时间。

但是只要被告人靠得住,认罪认罚是稳定的,虽然一审的法庭上稍微复杂一点,但只要被告人不上诉,诉讼成本还是可以得到极大节约的。

对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担心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1.案件证据并不牢靠

虽然被告人认罪了,但是有些关键疑点仍然没有得到排除。如果辩护人黑不提白不提,案子还是有可能混过去的,但是如果实质辩护的话,证据可能是经不住推敲的。

这些证据疑点有些也不是不能排除,只是还需要多做不少工作,如果都做下来,审前的诉讼效率就会降低。

为什么这些证据没有从批捕阶段就解决掉呢?一方面是公安就是不落实,对公安制约作用发挥不出来,让取什么证据不给你取。自己又不愿去取,或者没有时间去取。另一方面长期以往的证据粗疏标准,养成了糊弄事的习惯,既然以前这些证据都能判,那现在有这些证据就够了,不想再较劲了。

但是这个够了的前提很多时候就是建立在认罪的基础之上的,而认罪认罚更是将认罪制度化,因为有了具结书的签字画押,返供的可能性自然的就会有所降低。

但是如果证据还是有漏洞的情况下,虽然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还是有很多说不圆的地方,而粗线条的工作习惯,导致我们没有在庭前耗费时间去排除证据矛盾。

此时除了有罪供述的稳定性,和辩护人少说两句就都是定案成功的重要前提。

而辩护人强烈的无罪辩护意见必然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实质的风险。

2.认罪认罚也不牢靠

有些人的认罪比较勉强,虽然签了具结书,但是从其发表的观点看,他就好像是无罪辩解。或者即使现在是有罪供述,但是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随时可能翻盘。

而且由于自身对证据要求不高,能够有对有效应对被告人翻盘的证据就不太多。

在这种情况,能够稳定被告人就不错了,自然不希望这个时候辩护人在旁边提很多反对意见。

这种害怕并不是多余的,因为被告人对辩护人形成的心理依赖性,辩护人的意见很容易对被告人产生影响。

这种不牢靠的认罪认罚为什么还要做呢?因为在基层完成的任务压力相对很大,每一个都不敢轻易的放弃。

根基不牢,就必然害怕被质疑。

不在证据问题上打主意,就会在辩护人这边打主意。

这个主意就打在了换掉无罪辩护意见上,换人或者换意见。

被告人确实有更换辩护人的权利,但也要有一些合理的理由。

通过认罪认罚作为筹码确实可以换来更不计较的辩护人。

但是这对我们真的有好处么?

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一部分案件的顺利解决的。

但是从长期看容易使我们养成粗线条、低标准处理案件的习惯。

这个习惯如果时间长了,那问题案件就会累积,甚至会酿成一些冤错案件。

比如疏漏的证据体系+勉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问题案件

实质辩护权其实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一个闸门,绝不能松懈。

因此,要求更换辩护人是饮鸩止渴,这是从长期来看。

从短期来看,明确的要求更换辩护人有威胁剥夺权利之嫌。因为更换辩护人是被告人自己的权利,只有根据其自身意愿的更换才是合法的。如果被告人不想换,而我们却很想换,那我们就是在强迫被告人的意志,而认罪认罚真的成为了一种威胁的筹码。

不仅从道义上和法律上有以强凌弱之嫌,让人会觉得胜之不武,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会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

但是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有些辩护人会不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而拒不在庭前见证签署具结书。导致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由于缺少辩护人的见证和签字,而无法履行完认罪认罚的流程,从而无法得到从宽的待遇。

这些不想签字的辩护人,往往误以为在具结书上签字之后,就会限制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发表。而有些被告人也听之任之,不来签就不签,签不签具结书都可以,是否及时适用认罪认罚都无所谓。

但总还是有认为有所谓的,也就有自愿更换辩护人的情况存在。这种为了签具结书,为了从宽,可以变更辩护人的被告人确实也是存在的。也存在将自愿变更当作被告人要求变更的误解存在。

要求更换辩护人可能还有一些考虑,那就是不仅是因为证据不牢,也可能就是单纯的不希望耗费诉讼成本,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降低诉讼成本,因此也存在即然认罪认罚就应该诉讼效率最大化的合理期望。

但是鉴于这种合理期望未必能够得到理解,因此我个人建议还是不要主动变更为佳,如果真的不愿意来签字,那就做不了认罪认罚,就跟被告人坦白说,做不了就做不了,强扭的瓜也不甜。在法庭上再认罪认罚也可以。

与其研究怎么换辩护人,不如将案件做精做细,来个以不变应万变,也就是第二种应对方案的策略。在这种庭审上也就是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夯实认罪认罚的证据基础,实现更有底气的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的下半场需要我们淡定下来,需要我们稍微慢下来一点,宁可不完成指标,也绝不能做胜之不武、饮鸩止渴的事。

因为公正从来不是勉强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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