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社工能兼职做微商吗?

某个晚上突然想到这个的问题。晚上睡觉之前习惯性的刷着朋友圈,然后就看到了一位社工朋友在开始做微商了,原本微信中朋友就不是很多,这位同工是我微信朋友圈第一个做微商的社工。本来是没有想到这个问题的,把这条朋友圈刷下去后,脑袋里突然就出来一个想法,诶,这个想法挺有意思的,问题就这么出来了:社工能兼职做微商吗?记得当时是晚上12点左右,连忙把这个问题发到了自己所在的社工服务项目组,等待大家的思考。

第二天上班,把项目组的人逐个问遍,五名同事回答的意思是说可以做,两名同事回答是说看朋友圈朋友的构成情况来处理。然后再介绍一下背景,五名回答可以做的同时都不是社工专业出身,有一定的一线社工事务经验的社工,两名回答看情况的社工中一名社工考了中级社工师证,另一名是一位初级督导,社工实务经验丰富。

再回到这个问题:社工能做兼职微商吗?我觉得正如我的两位同事而言,这得分情况处理,即你的微信朋友里面是否有你的服务对象。情况一,没有。当然这是最理想的情况,这时候社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微商、淘宝、代购什么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职业要求的束缚。情况二,朋友圈里面有服务对象,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那么接着就又会来一个问题,你会把你的商品卖给你的服务对象吗?回答一:会。回答会的你的问题就大了,你记不记得社工职业伦理中明确规定社工尤其不能与服务对象建立工作以外的朋友关系,而且你建立的这种关系是一种商品交易关系,存在金钱的交易行为。回答二:不会。那么你的问题也挺大的,你作为商品的出售者,我作为商品的购买者,我有权利买你卖的东西,你不能不卖给我对吧。

这时候有同工会有抵触情绪了:我在我自己的朋友圈卖我的东西,又没卖假货、次货,又没骗我的购买者,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这个还要人管吗?当然,当然没有人管你,每个人都有想做啥事就做啥事的自由,在这里我是想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已。为什么不能把商品买给自己的服务对象,首先社工这一职业的职业伦理就强调了不能与服务对象建立工作以外关系。这是职业操守的问题。然后,也可以回过头想想,为什么你的服务对象会成为你朋友圈的一员?是因为工作关系。可能在某一次活动中,你的服务对象通过活动了解社工后发现“诶,社工很不错哦,是服务我们居民的”,然后加个微信好友。这个时候你的服务对象就把你社工标签为了可以信赖的、为居民服务的、不会做坏事的人。这个时候你开始做微商宣传,你的服务对象看见了就会想“诶,这东西不错哦,而且是社工卖的,可以相信”,然后就买了。我们这里先不探讨你卖的东西的好坏,我们只讨论你的服务对象是因为与你的这层工作关系而信任你,然后再购买你的商品,你能利用这层工作上的关系来推销你的商品吗?这时候你又会说了,各行各业都有人兼职做微商的,他们都做了,为啥我不能做?好吧,又回到了前面那个问题。我不知道其他行业有没有要求说是不能利用工作上形成的关系来搭建除工作外的这层关系,但是我知道社工这个行业不允许的。顺着之前思路再举个例子,如果服务对象购买后发现你的商品与自己购买初的期望差距太大,或者是商品有问题的,这个时候他会不会想“咦,原来社工也卖这种东西,还不如我自己在网上买的好”,这个时候他会以社工这个职业来形容你,说你这个社工卖了他这种东西,这是不是也影响了他岁这个行业的判断呢?

记得去年参加深圳市第四期社工上岗培训的时候,一位香港督导在培训的时候提到过这类型的案例,当社工与服务对象产生涉及到的金钱、利益服务的时候,社工应避免做任何推介,而且社工不能利用专业产生的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财务的利益。确实,忘记了是在大一还是在大二时候,老师上课的时候讲过这个问题,例如能不能收受服务对象的东西?服务对象请客吃饭不去不?等等类似的问题,记得当初老师给的回答是不能,忘记了为啥不能,光记着是不能这两个字了,所以脑海里闪过这个问题的时候为什么会有兴趣来探讨一番。

当然,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批判做微商对与不对,只是想表达应该重视在做微商过程中与服务对象交易的关系。同时自己也在思考,既然存在这种规范,就要想到有这种规范打破的越轨行为。你处理好了这种关系,是你遵守了这种职业守则,你没有处理好也仅仅是你违反了职业守则而已,也并不能对你产生多大的影响。

再复习一下社工实务实践的七个准则:个别化、当事人自决、有目的的情感表达、适度的感情介入、接纳他人、非批判态度、保守秘密。我想这几个准则中,在整个文章中也是有体现几个的。

感谢姜同工的投稿,现在听听大家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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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社工心(QQ/微信:97943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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