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下)
前两期解析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的上篇和中篇,从1951年确立到劳动法时代的遗属待遇,本期继续解析社会保险法及后社会保险法时代的遗属待遇。特别提示:解析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可以看出劳动法问题的繁杂与不统一,尽管不断有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更不用说源源不断的政策性文件了,但仍有很多非常古老的规定在约束、指引现在的行为。例如涉及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当时的政务院颁布的已于1951年3月1日生效,至今已经70多年了仍有效;再如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细化的是1953年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是一个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这个草案不但有效,其有效期可追溯回1953年1月1日,并一直生效至今。前世今生篇目录索引一、1951年确立遗属抚恤制度,由劳动保险基金承担(一)丧葬补助费(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二、1973年改由单位支付三、1973年增加酌情支付困难补助四、1977年取消困难补助五、各地百花齐放时代的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费(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六、劳动法时代的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费(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七、社会保险法时代的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费(二)一次性救济费(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八、后社会保险法的遗属待遇时代(一)丧葬补助金(二)抚恤金七、社会保险法时代的遗属待遇《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看,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有的救济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与劳动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草案的规定基本一致。但《社会保险法》同样未明确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 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20世纪90年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解决职工生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这一块,而在遗属待遇方面没有作新的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规定的遗属待遇的支付范围和发放标准各不相同,差异较大。从一些地方的规定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也有的按照职工死亡时当月本企业人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考虑到这个实际,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而是只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丧葬补助费2013年9月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因此,2013年10月1日开始,山东省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二)一次性救济费2013年9月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因此,2013年10月1日开始,山东省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2012年8月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明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为530元、480元、43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2013年9月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社会保险法时代的遗属待遇项目标准支付主体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460元、410元、360元530元、480元、430元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丧葬补助费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八、后社会保险法的遗属待遇时代2021年8月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在网络上被疯传,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金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根据《202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26元,因此,2021年山东省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87452元。(二)抚恤金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在职人员抚恤金缴费年限(N年)抚恤金月数计算基数抚恤金N<53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S3×S(最高值为个人缴费之和-2×S)5≤N<1066×S10≤N≤15年99×SN≥16N-6(N-6)×S退休人员抚恤金缴费年限(N年)领基本养老金(X年)抚恤金月数计算基数抚恤金N≤15X为任意值9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S9×SN≥16XN-6-X(最小值为9)(N-6-X)×S(最小值为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