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查账户转口收汇资金结汇/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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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A类企业

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B类企业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支出申报单证;

3.买卖合同;

4.货权凭证;

5.《登记表》(1.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收支日期间隔90天(不含)以上的)。

C类企业

不得办理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

2.超期限、超比例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

3.对于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除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外,还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确保《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4.同一笔转口贸易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5.2013年5月5日后新签订的合同,收入或支出的币种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结汇/划转前,需在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出口单位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分类处理。相关查询应打印留存;

2.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待核查帐户资金结汇/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在单证正本上签注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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