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是1977年10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文件。“文革”后的第一个关于招生制度的文件。规定:(1)凡工人、农民、上山下乡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干部(年龄可放宽到 30 周岁)和应届毕业生, 只要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报考。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水平。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人数约占招生总数的 20%~30%。 [1]

(2)招生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办法。考试分文、理两类。省、市、自治区拟题,县(区)统一组织考试。公社或厂矿、机关、学校的党组织负责政审,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3) 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录取学生要优先保证重点院校,根据不同专业, 对考试成绩可有所侧重。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文化程度的要求可适当放宽。注意招收一定数量台湾省籍青年、港澳青年和归国华侨青年。(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按照国家计划执行。学生毕业后,除“社来社去”的学生外,由国家统一分配。(5)学生待遇从本年开始,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入学时满 5年工龄的国家机关、企事业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1]

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按照国家计划执行。学生毕业后,除“社来社去”的学生外,由国家统一分配。(5)学生待遇从本年开始,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入学时满 5年工龄的国家机关、企事业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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