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责任认定规则(三)

21、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

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

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对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被追偿责任。

22、保险公司支公司应作为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

另外,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3、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残疾赔偿金系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24、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应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限。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该残疾部分所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非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理应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5、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后,仍然有权利主张继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6、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酌情调增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6、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构成若干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构成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获得的经济损失赔偿在起诉时已经固定,形成侵权之债,受害人在尚未实际获得赔偿时死亡,不影响该侵权之债。

27、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同一部位或器官受到多次伤害造成的最终伤残程度是确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相应级别伤残的标准来确定,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28、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并且已主张赔付相应残疾赔偿金的,还有权继续主张治疗原发性损伤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有权就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主张权利。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