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什么可以拥有财产?哲学家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证
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近代以来的人类思想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法国大革命喊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洛克,西方盛行的“三权分立”学说最早也来自洛克。
革命导师马克思对洛克有过高度评价,称他为“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洛克对财产问题颇为关注,奠定了为私有财产进行辩护的根本立场。无论是出于批判还是学习的目的,都值得对洛克的这一思想加以了解。
01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根据
在西方宗教思想背景下,人们以往认为财产只能归君主。用中国人的话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为什么会这样想?因为上帝创造了世界,又创造了第一个人亚当,上帝把世界赐予亚当,于是,世界就是亚当的。通过长子继承制,亚当将世界的所有权传给后世君主,于是,世界就是君主的。
但是,洛克不同意这种君权神授、君主所有的观点。他提出,世界是人类共有的。上帝是把世界给了亚当,但不是只给亚当一人,而是给全体人类。
既然世界归人类共有,私有财产何以可能呢?洛克的回答是:劳动构成了私有财产。
洛克是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认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
劳动使自然界的公共对象转化为个人财产,赋予了私有财产排他性。
比如,张三种麦子、打面粉,最后做成一碗面条,那么,这碗面条的所有权就是张三的。因为这是张三的劳动创造,只有张三有权拥有,其他任何人无权拥有。
02人对于自身人格拥有绝对支配权
在洛克看来,人对于自身人格的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只需要自我的确认,根本无须他人的同意。
从这种观点看,那些在人身依附关系中没有独立意志的人,那些认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还谢主隆恩”的人,那些习惯了跪着不愿独自站起来的人,本质上是没有人格的人。
所有的顺从与臣服,都经过了顺从臣服者的同意,都是对自己人格的放弃。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说:“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这里的人身,也同时就是指“人格”(person)。
人之所以对于他的财产具有所有权,是因为这些财产是经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成果;人之所以对自己劳动获得的产物拥有所有权,是因为劳动是自己人格的行动;人之所以对自己人格的行动及其产物拥有所有权,是因为人对自己的人格具有所有权。
所以,洛克指出:
“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为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
换言之,人对自身人格的所有权,决定了人对于物、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小结
洛克对私有财产的论证由两个层次构成:一是劳动原则,个体劳动创造的财产决定了财产归个体所有;二是自我所有原则,人拥有自己的人格及其产物,这是一种自然权利。
这种从“自我所有权”到“劳动原则”再到“私有财产”的论证,为私有制奠定了根本的哲学基础。
它一方面具有思想解放的意义,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兴起;另一方面也为劳动剥削埋下了伏笔。这是因为,自我所有权虽然不可剥夺,却可以让渡。
只要拥有自身人格的人同意,就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及创造的价值。尽管洛克无意为雇佣劳动辩护,但是后来西方社会经济发展却毕竟导致了不平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