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欧洲崛起史:自治外交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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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航海时代之前,现行的民族国家是不存在的,因此自治外交团体,跨国交涉是非常常见的。
国王之间可以外交,领主之间也可以跨国外交。
按照我们如今的观念,巴黎是法国的首都,因此巴黎做的事就不能叫做外交。
而法国政府的对外交涉,才能叫做外交。
但在当时多层次的封建体制下,两者是没有区别的。
“领事”你既可以说是个人的,也可以说是官方的,其实就是自治团体任命的一个“头领”。
在欧洲的封建制下,彼此之间也是相互承认的。
像是中世纪英格兰东南部英吉利海峡沿岸的“五港同盟”,专为王室提供战船和水手。
服务于王室,我们肯定会认为是官方性质,但实际上就是几个港市所组成的自治联盟,欧洲大陆的君主也相互承认。
而到了东方,我们则是难以理解的。
外交冲突
到了十九世纪,英国人渐渐取代像是西班牙、荷兰等老牌殖民者的地位,并加大了对外扩张,到了中国,引起了清帝国官员们的注意。
这些商人的行动,对中国传统的“编户齐民”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编户齐民,就是规定政府必须按姓名、年龄、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户籍在哪,人就在哪,这样可以方便地方官员的管理。
外国商人的进入,使人口流动大大增加,于是郡县制度下的“编户齐民”体系就变得异常脆弱。
外来商人来做生意,最少也需要住上十天半月,当地人随着商人外出做生意,一走就是一年半载。
本该在这儿的人不在,不该在这的人又冒出来了,户籍一乱,于是沿海地方官员的工作就变得异常困难。
郡县制下的“编户齐民”和封建制下的“自治外交”,根本就不可能兼容,于是双方产生了冲突,和自身体系的动摇。
一开始大清海禁,只留广州作为通商口岸,把对外接触,收缩到一个小口,然后大清就当没有这事。
然后大清沿海官员们,对来广州定居的欧洲商人,按照“里甲式”统一编户成籍。
意思是,就算你是外国人,但我还是把你按照“编户齐民”来统治,再从这些商人中,选出一个“保长”之类的官,让“保长”去管理这些商人。
但运行下去就发现有很多问题,首先那些商人彼此之间本就不认识,就算是来自同一个国家,也分属不同公司不同的自治团体,根本不可能像“保甲制”按照连坐法的原则,接受你的统治。
于是出现了“大班”,大班就是外国商船中的管货和处理商务的货长,依照其职务高低,分别称为大班,二班,三班,以后成为对洋行经理的称呼。
这种制度不是双方故意设计和接受的,反而是双方都不满意,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一种制度。
按照清朝官员的想法,大班就是“保长”、“里长”的另一种称呼,万一出了事,找你负责就行了。
但在实际中,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出事的话,船长可能把人抛下,开着船就跑了。
所以,清朝官员们希望能够建立起更有效的组织形式,约束好这些外来人,不要给我们添乱。
而欧洲人已经习惯了在世界其他地区横行霸道,所以觉得这种制度绝对是歧视的,不公正的,且没有人权的。
比如如果没有“编户齐民”建立户籍,就不能在这里安家,而且不准带女人,只能在商旅里面短暂停留。
于是引起了不应该叫做“外交冲突”,应该是大清自身的宪法危机。
不少儒家士大夫认为,广州十三行就是“汉奸”,因为这些混乱就是这帮人制造出来的,但最后看在钱的份上,同时又没有更好的办法,就恢复了原来的的制度。
最后搞出了“领事制度”,因为大班就是一个商人,他有自己的工作,其他商人最多把他当做伙伴,而非是“头领”,你本来就没资格管我。
而领事的权力就大一些了,大清这边希望领事能够有效的管理那些外来商人,外来商人也希望领事能够保护自己。
领事制度看起来要比大班正式一些,但如果按照欧洲当时体制来说,仍不属于一个国家法定权力的制度。
只是因为欧洲和中国制度之间,出现了冲突才出现的这一体制。
领事之中,有一个人叫做查理·义律,从当时英国宪法来讲,实际上他并不属于英国官方的官员,也没资格代表英国政府。
但他总是能用各种手段迫使英女王保护他,这就给大清官员造成了一种误解,这个领事是受英国保护的,是由英国政府负责的。
至少大清官员是这么认为的。
但是从英国方面看,查理·义律未经英国政府的授权,也不具备领事裁判权。
鸦片战争就是在这个情况下发生的,最后签订《南京条约》五口通商,就是欧洲的自治团体在中国得到解放,这些权力像是租地、经商、纳税、治外法权。
这些就像是英国封建制度下通过《大宪章》从国王手里得到的权利,放到英国是再正常不过的。
契约
《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商人按照他们的历史地位理解,这就是的东方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就是国王层级下的附庸,跟国王签订的一系列契约。
现在我们把“宪章”、“宪法”看得非常神圣,但放在当时,就相当于一个“合同”。
每个国王即位的时候,都需要签订一个合同,这就像你租房到期了,再续约签订新的合同一样,像是房租涨价、租约延长诸如此类的。
不论是亨利二世(金雀花王朝建立者)这种比较出名的国王也好,还是斯蒂芬这种昏庸的皇帝也罢,每个国王都需要签订一个宪章。
这个宪章的内容,就是国王和各个附庸之间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国王需要做什么,领主们需要做什么。
比如国王去打仗,臣民们一般也是要跟着去的,或者我出一笔钱,那我就不去打仗了。
类似的具体内容还有很多,因为封建制度是人和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公共制度,这种契约取决于人的偏好,因此是千奇百怪、无奇不有的。
其中有很多契约非常特殊,比如国王宴请宾客的时候,你负责招待,卖酒卖肉请客吃饭。
这也是骑士役的一种,这样做以后你就不用上战场打仗了,但是你需要招待请客吃饭,就是你和国王之间形成的契约。
类似的还有为国王扛旗,有一种骑士就是战争时专门为国王举旗帜的。
这种人在战场上特别显眼,因此很容易牺牲,所以他的条件就非常优惠。
还有为国王负责背包,这种就类似于后勤,我不负责打仗,但是有什么物资或者有什么战利品需要运输的话,我就替你背包。
这种契约还有很多,分门别类,少说也有成千上万种。
在签订大宪章的时候,就是要求新的国王尊重之前的国王,在原有的旧宪章下,也会更改一些契约。
这些契约形成了一种“财产权”。
财产权
英国的这个“财产权”,是一种多层次的财产权,与罗马治下的“物权”有很大的区别。
并非是翻译上的不同,罗马的财产权,就是物权。
比如我拥有一个东西,那么意味着我拥有这个有体物的物权。
有体物,就是看的见摸得到的东西。
看不见的,比如无线信号,就是看不见的,因此不允许我对无线信号享有物权。
还有就是我发明了无线信号,那也对不起,脑子里的想法也不是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只有当我做出来实物,比如一个路由器,看得见摸得到,才能够承认我拥有路由器的物权。
这个东西属于我,就不会在属于其他人。
但是,罗马的物权有一个重大的问题,他防的是外人,而不防皇帝。
皇帝有权力征收你的所有财产,路由器属于我个人,但如果皇帝需要,甚至要我的脑袋,那么都在皇帝的权利范围之内。
税收就是皇帝需要的东西,这就是罗马对于税收的定义。
而封建法,特别是成熟完善之后,这种财产权就涵盖了很多用物权不能解释的抽象的东西。这也为后来的“专利权”出现奠定了基础。
比如,虚拟的财产权,我的祖先与某个领主或国王签订了一个契约。
这个契约规定,我可以在国王的城堡之外某个地方优先开一个面包店,我做出面包后必须交一部分给国王品尝。
我现在不想开是另一回事,只要我想,其他人就不能干涉,包括国王。
这是我的祖先与国王签订的一种契约,由于复杂纠纷,可能当时我的祖先是个面包师,但到了我就成了酿酒师了,而这个地也不能一直空闲着,那么我就可以把这个权利出售,价钱也不贵,我放弃这个权利,你们谁想开这个面包店再开。
当然还有更奇怪的条约,或者说称不上条约,就是合同,这个条约签署范围是五花八门的,我和英国国王签,就是英国宪法,如果和法国国王签的,就属于“外交”的一部分。
其实当时欧洲人是没有这个概念的,内政、外交没什么区别,反正都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