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处置收入需开税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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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后的处置收入需要给对方开具税务发票吗?
回复:
3、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第十一条“…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先税后上缴非税入国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12.1发布)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指自然人)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注: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注: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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