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及司法适用
1新增条款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
(一)罪行条件: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本条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于两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二是符合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对类似问题存在争议是这里的“罪”是指“罪行”还是“罪名”?对该问题,通行观念是“罪行说”。
(二)结果条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致人死亡
这里的“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这里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既可以是故意杀人造成的,也可以是故意伤害造成的。其包含了三个基本内容:
(1)以特别残忍手段
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行为工具、行为方式、行为持续时间、行为次数等方面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本意的。
(2)致人重伤
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具体可参考2014年两高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造成严重残疾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残疾程度可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具体可参考2017年两高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三)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刑法上的“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性的情节判断。经最高法研究认为,对于“情节恶劣”原则上限于直接故意的行为,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起因、动机、目的、作案手段、社会影响等方面,结合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悔罪以及犯罪行为手段牵连性,作出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奸杀女童,又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强奸行为的,明显属于“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些情形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形的。
(四)程序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该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严格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如前所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要求具有罪行、结果和情节条件,其中情节条件之“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该核准程序的增设会产生过滤作用,一些不是很恶劣的情形,下级检察机关不会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全国形势严格把握情节恶劣的标准;
二是统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司法统一是司法公平的重要体现,情节恶劣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统一性,该标准一旦下降到各级检察机关自由把握,必定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将追诉核准权统一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个机关行使,有助于实现标准的统一。
3司法适用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其司法适用涉及罪名的适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究竟是只能适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是也可以根据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场合适用其他罪行。
例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人或者在强奸的过程中杀害了被强奸人,对行为人定故意杀人罪还是定绑架罪、强奸罪呢?通说认为,应该认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因《刑法》规定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仅限于这两类行为,《刑法》对于这两类行为之外的要件、要素不应评价。对符合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以外的构成要素,属于过剩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不予评价,这符合刑法规定的原理,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当然之理。反之,认定为绑架罪、强奸罪,定罪就超出了《刑法》规定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部分,纳入法律不允许评价的要素,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来源:若冰专业课 太阳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