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申报有变化,房开企业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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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公告

PART01

2019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挂出国家税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实际上,这份公告昨天就有媒体传出,只不过,昨天传出的只是公告的正文,没有公告的两个附件。

而我最关心的,就是公告的附件中的填表说明。

一处变化

PART02

在《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中,第4行的填表说明是这样写的: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关于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表第4行的填表说明是: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房开企业利好

PART03

2018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时,我的好朋友阿莲老师曾写过一篇文章,文中观点我不赞成。我们曾为此事讨论几次。

我对26号公告的的印象是,会占用房开企业资金,加大资金成本,在住房市场仍是供不应求的状况下,房开企业会把此部分成本加在房价内,由购房者承担。因此,26号公告在客观上会起到推高房价的作用(详见拙作这份表,闹哪样?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这一次,23号公告把原来的“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等内容删掉,应该说对房开企业是有利的,房开企业应该认真研究申报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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