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琐—学习新收入准则的粗浅体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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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李杰
作为一个基层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我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称“准则”)认识较为粗浅。这几天,我在学习准则原文与应用指南时,总感觉到有一些困扰。在今天的学习过程,对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第三部分,“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两个科目,我有一些个人认识,现冒昧提出,请读者诸君指导。
在准则指南指出的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中,有两个科目,联系密切,一是“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其他业务成本,下文同,请读者诸君切换至各自含义)”,二是“应收退货款”。
根据准则应用指南,“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在每一会计期末,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这个“营业务成本”科目,在准则应用指南里,并不是根据“当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而是根据“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与预期将退还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减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即“应收退货成本”的差额,记入本科目。
这样,就势必造成,如果当期预计有退货,且收回该退货预计将发生一些成本或该存货发生的减值损失,这部分金额将会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从而造成当期销售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包含了超出该部分商品(服务)实际取得成本的部分;其次,还将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税会差异。而企业为了核算这一税会差异,在企业商品种类/客户较多的情况下,对企业会计核算能力是个不小的考验。
在收入准则指南里,“应收退货成本”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减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和的成本及退回商品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对此规定,我有以下困扰:
收回预期将退回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难道不是本期销售费用吗?为什么不在本期将其确认为“销售费用”,将该金额确认为一项负债?
为什么不将预期将退回商品发生的价值减损,作为“资产减值损失”来核算呢?
这样做,不是更有利于广大会计工作者对准则的理解应用,以及减小税会差异,并与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吗?
难道要税务机关下企业查账的时候,先去比对销售商品明细与以前年度退货明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