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仲裁法》修订亮点(下)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我们于2021年8月5日发表了太古观察:聚焦《仲裁法》修订亮点(上),今天我们将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进行解读。
6.完善仲裁程序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到第三十四条,新增了“正当程序”、“程序自主”、“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放弃异议权”和“送达”五条一般规定,同时将现行法中的仲裁保密性原则提升为仲裁程序一般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临时措施”的单节内容,“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短期措施,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者进行期间,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进行、查明争议事实或者裁决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采取与争议标的相关的临时性、紧急性措施。
“临时措施”的规定,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出于对仲裁效率和疫情常态化的考虑,《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十八、六十三条,增加了仲裁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规定,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灵活决定质证方式,增加关于网络信息手段送达的规定,为互联网仲裁提供法律依据,支持、规范互联网仲裁的发展。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七十条增加了“仲裁确认”条款,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之外的调解员进行单独调解,并规定了与原有仲裁程序的衔接。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十条规定,当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时,仲裁庭可以对该部分作出先行裁决;对于仲裁中有争议事项影响仲裁程序进展或者需要在最终裁决作出前予以明确的,可以就该问题先行作出中间裁决。这一规定的增加,有利于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
7.完善撤销裁决及其重新仲裁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二条将撤销程序作为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一般原则,删除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阶段提出不予执行审查的规定,同时赋予执行法院对裁决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动审查权。第八十二条统一了执行法院对国内和涉外案件的执行审查标准。
对于案外人的救济路径,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于损害其权益的,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七条增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8.对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八十八条到九十二条)对涉外仲裁作了特别规定,其对具有涉外因素仲裁纠纷的适用、涉外仲裁员的担任条件、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等作了规定。
此外,该章还增加并规范了“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制度是相对机构仲裁而言的仲裁制度。其作为仲裁等最初形态,在国际仲裁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
《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国情,将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限定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并对临时仲裁的组庭、回避等核心程序规定了必要的规范。
我们的观察
综合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了多个方面,并增加了诸多内容。此次修改对于促进仲裁制度发展、增加仲裁制度的灵活性以及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相信随着《征求意见稿》的不断完善,等到其正式发布时,仲裁制度将在纠纷解决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