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标准关于《救护车使用管理》
01
救护车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来源: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2014-2015年)
(1)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统一车辆编号、车体标识、设备配置,定期检修和消毒。
(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
(3)医疗机构的车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6)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02
救护车配备标准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具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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