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同案不同判司法乱象何时休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弗朗西斯·培根《培根随笔集·论司法》

June.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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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3090
“你提交的这份案例,是具有'颠覆性’的判决,我们下来要好好研究一下,要请示下是个什么情况。今天,就不当庭宣判了。”承办法官如是说道。

一个标的额三万元的案子,连续两天之内开了三次庭,最终未能当庭宣判,着实是自己之前没有预料到的。

毕竟,案情并不复杂,一句话就可以说完——由于我的当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事故期间我的当事人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而这个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件,除了对方车辆属于滴滴运营车辆故而索赔停运损失之外,也并没有其他任何特殊之处。

换言之,这个案子,无非就是赔不赔、赔什么、赔多少以及由谁赔的问题。

“王律师,你预估这个案子,我会赔偿对方多少,是不是三万?”

电话挂断之前,听到这样的疑问,已经习以为常。所以在接受代理之前,第一时间内并没有着急给出分析意见,而是让我的当事人——张总,先尽可能地提交现有文件和资料。

通过证据构建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再参照现有裁判观点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即使被“白嫖”无数次,至今和当事人第一次会见时,仍然会将自己现有认知内的意见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的诉求明显得不到支持,心理预期却很高,而自己代理能够发挥的空间不大的话,这样的案子我不接。

看完案件材料,我的回复内容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原告具有合法运营资质,所以停运损失得赔;二是滴滴车辆停运损失金额认定的判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法官酌情在营运流水的基础上每日酌情扣减60-120元,第二种则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付,实务中各占五成左右,客观上都有争取的余地;三是是否由保险公司赔付,具体依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约定,建议进一步补充……

张总半天没回复消息,“这个案子大概率又是谈飞了吧”,我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心想“下次提供法律咨询一定要收费!”尽管经常会这么想,但印象中又似乎从未收下任何当事人咨询发送的红包。

下午四点左右,张总发来消息:“王律师,你有空把代理合同和授权模板发我一下。”一二审律师代理费共计八千,张总倒是比较干脆,很快就把代理合同给签字并返了回来。此时,距离开庭日期大概还有一个月时间,但准备庭审代理工作,时间绰绰有余。

和张总协调时间现场会见,形成《会见记录》,补充了解案件情况;准备本案诉讼请求所涉的《关联法律适用(汇总)》,力争相关意见有法可依;拟写《答辩意见》《举证提纲》《质证意见》,逐项做好庭审工作;出具《类案检索报告》,准备在必要时作为《代理意见》附件一并提交;庭审前一天收取证据原件……

案件如期开庭审理。

早上九点半,各方当事人都已到庭,庭审设备还没打开,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也没见到个人影……我和原告双双吐槽,要是我们某一方迟到,怕是要遭训斥甚至按缺席到庭处理。

随后组织调解不成,只能继续开庭。到法庭辩论阶段,就已经十一点半了,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客观上有特殊情况而申请先发表辩论意见,随后离席而去。书记员还不忘提醒他,“下午两点记得准时回来啊,要当庭宣判。”

嗨,原来在我发表辩论意见之前,书记员就已经默认当天下午判决我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责,而且每日赔付标准为原告滴滴每日平均流水-100元/天成本的标准来酌情确定。原告也告诉我,他的朋友也是滴滴司机,之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子就在同一法院审理,标准和结果也是这么定的。

由于未能检索到受理法院的相关案例,所以对此半信半疑。

然而,之前一直按同一标准进行裁判,就一定合法合理?

下午庭审刚恢复,我便向承办法官展示了《类案检索报告》,指出“本案滴滴停运损失参照四川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付较为适宜,中院也有类案裁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请法院酌情考虑。”

“哪个法院?”承办法官脸色没有变化,语气中却透露出些许讶异。

“就中院的,同样的滴滴停运索赔案件。”我一边陈述,一边将报告递交给了承办法官,翻出对应的裁判观点正文。

承办法官看了又看,“你提交的这份案例,是具有'颠覆性’的判决,我们下来要好好研究一下,要请示下是个什么情况。今天,就不当庭宣判了。明天早上继续复庭。”一来考虑到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天下午不一定赶得上时间,二来中院的裁判观点对于基层法院来说,还是不得不考虑的。

庭后承办法官告诉我:“停运损失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也不一定合理,没有考虑到个体人员的差异。”我也向法官坦言,两种裁判观点在实务审判中都存在,只不过我认为所提观点合理性更强。随后,我们还针对不同法院的判法进行了探讨。

“对了,你的检索报告要不要提交?”承办法官临走前问道。

“交交交……”

第二天一早复庭前,承办法官拿出复印的《类案检索报告》,上面还有勾画笔记,向另一位书记员说道:“你来看看他们的检索报告,好好学习怎么进行案例检索的。”

我不知道书记员有没有“学习”到,反正只记得法院用的检索系统是法信,检索的案例是全文复制粘贴。而且她给我说,“你们用的Alpha检索系统收费好贵”……

庭审恢复之后,保险公司担心最终自己承担责任,陈述辩论意见时明显比前一天认真了许多。而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之一,也变成了我的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哪一方来承担责任。不出所料,保险公司另行提交了几份中院的案例,表明这类情形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之所以没感到意外,是因为自己做检索报告时确实发现了两种裁判观点。不过,作为代理人而言,职责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况且主流观点未必就是“正确”观点,这也是仅提交有利于己方当事人案例的原因。

在会见张总时,我就已经向他明确,仅凭一两个相反类案指望推翻主流裁判观点,几乎不可能,我只能尽量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好在张总对此表示颇为理解。目前,尽管本案一审判决尚未作出,但最终判决张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我和张总一点都不会觉得莫名其妙。

对我来说,代理这个案件最主要的成就感不仅在于能给张总减损多少赔付的金额,而且能让承办法官了解并关注到了另一种实务裁判观点,有意识地去分析其合理性。

而不是我在金牛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时提出“对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遭到仲裁员连番质问“什么是'形式真实性’”;也不是我在成都中院庭审中主张“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性质为侵权赔偿责任”,看到书记员一脸困惑;更不是我在出具《类案检索报告》时,看到许许多多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

有的司法人员一旦认可某一种裁判观点后便统一按该规则进行裁判,只要在自由裁量权之内的尚属合法。但有的司法人员则对其他的裁判观点并无了解,更不知晓其概念、依据和来源,当“新的”裁判观点有违一贯判法,即认为不合理,深怕与之前的类案结果相矛盾。

说到底,同案不同判存在方方面面的原因。法律适用的理解差异,产生了不同的做法和观点。令我印象较为深刻的,是重庆两个中院之间的观点“对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决定了不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虽然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但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解除条件。

正如我在某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给当事人表述,“您这个案子,二审若能改判,审判实务的概率约为7/500。”我不是甩锅给法官,但自从习惯出具《类案检索报告》后,我的当事人也渐渐明白了——“法院真不是律师开的。”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从目前劳动法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现状来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向前走嘛,终归会有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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