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现金物证恰好证明被追诉人系不涉毒的无辜者?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从现金物证视角谈涉毒命案之辩护实务(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在案的现金物证,恰好证明张三涉毒一案明显是错案,恰好证明张三根本就不具备出资购买涉案数十公斤毒品的偿付能力,恰好证明张三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而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作出认罪口供则明显虚假。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被追诉人名下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书证,恰好证明其于涉案期间不存在大额款项进出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其根本就不具备支付大额购毒款的偿付能力,恰好证明此案不存在其基于牟利目的而大额贩毒的客观事实。当然,所有在案口供也证实,此案不涉及现金交易大额毒品的客观事实,涉案购毒款或售毒款来源不明,去向不明,也是此案显著特征之一。
其二,在案发现场查获的数百万元现金,与张三本人无关,且在案证据可证实上述毒资应属同案人李四所有,否则办案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在李四住处查获涉案现金物证,也与张三无关。
其三,办案机关在张三住处查获的数十万元现金,已被一审判决认定属案外人所有,与张三无关。
其四,张三名下银行账户内的约20万元存款,与涉案数十公斤冰毒交易时间、口供所述的取得毒资时间不符,且有部分款项源自张三女友 ,与涉案的数十公斤冰毒无关。这进一步证明张三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其五,涉案数百万元现金物证,明显是同案人李四所有,且与张三涉案行为根本就不相关,但在案一审判决蓄意错误认定涉案款项是张三所有,这恰好是本案重大疑点所在。
显然,涉案20万元存款与在案发现场被扣押数百万元款项,在李四住处被扣押数百万元、属同案人李四所有的涉案款项之间具有本质区别。更关键的是,一审判决已认定上述款项与可能存在的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
因此,就张三涉毒一案而言,在案证据恰好证实张三根本没有大额现金毒资,没有大额购毒款转账记录,没有大额售毒款进账记录,致使其没有购买涉案数十公斤毒品偿付能力,这足以证明张三涉嫌走私、贩卖数十公斤毒品一案明显是涉案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蓄意人为炮制的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