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上)
近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在网络上被疯传,传了不到两天,9月7日早上,微信公号里的内容突然被删除,原因是违反法律法规且无法申诉,很多人开始怀疑文件的真实性。但在9月6日下午,张律师就曾联系了青岛市社保局的人员确认了文件的真实性,且目前青岛市已经暂时停止受理9月1日后死亡的职工遗属待遇的申领,想提交材料的可以提交材料,等省厅出台具体文件后再正式统一办理。多年来,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待遇呈现出全国性规定老旧、各地规定不一、标准各异、待遇差别巨大等特点。本期就解析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解析这个问题可以看出劳动法问题的繁杂与不统一,尽管不断有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更不用说源源不断的政策性文件了,但仍有很多非常古老的规定在约束、指引现在的行为。例如涉及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当时的政务院颁布的已于1951年3月1日生效,至今已经70多年了仍有效;再如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细化的是1953年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是一个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这个草案不但有效,其有效期可追溯回1953年1月1日,并一直生效至今。鉴于平时咨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问题的较多,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推送“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专题:专题包含前世今生篇;机关、事业单位篇;背景篇;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篇及实践争议篇等,本期开始推送前世今生篇,因前世今生篇内容较多,计划分上中下三期推送。前世今生篇目录索引一、1951年确立遗属抚恤制度,由劳动保险基金承担(一)丧葬补助费(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二、1973年改由单位支付三、1973年增加酌情支付困难补助四、1977年取消困难补助五、各地百花齐放时代的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费(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六、劳动法时代的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费(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七、社会保险法时代的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费(二)一次性救济费(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八、后社会保险法时代的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金(二)抚恤金一、1951年确立遗属抚恤制度,由劳动保险基金承担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应该是最早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抚恤制度的文件。这个文件是1951年由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而制定,但因该条例尚系重点试行性质,故条例当时由政务院公布并决定于1951年3月1日起生效,条例颁布后仅在1953年修订过一次。但该文件至今未被明确废止,实践中部分条款被使用至今,在裁判文书网中即便是70年后的2021年结案的很多判决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中仍然包含该文件。截至2021年9月10日晚6点30分,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将《劳动保险条例》作为裁判依据的裁判文书共计1429篇。
文件中提到了“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接下来要提到一个更有意思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草案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及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加以修改。尽管是草案,1953年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1953年1月1日起有效,并一直有效至今,未被废止。截至2021年9月10日晚6点30分,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将《劳动保险条例》作为裁判依据的裁判文书共计1047篇。
(一)丧葬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发布,自195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的丧葬补助费为:两个月本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发布,自195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1951年确立遗属抚恤制度项目标准支付主体丧葬补助费本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劳动保险基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二、1973年改由单位支付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规定,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改在营业外支付,不再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因此,1973年5月15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险基金不再承担。1973年改由单位支付项目标准支付主体丧葬补助费本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单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