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押期间,能否打民事官司要回别人欠的钱?

简单问题

深度思考

口感:酸爽

问题引入

近期一位民事律师朋友和我交流一个问题:

丈夫涉嫌经济犯罪已经批捕被羁押在某市看守所,丈夫对外有一笔只署了一个人名字的债权急需追回,现在债务人赖账不还,能不能打官司追回这笔钱?

这个问题放在平时不值一提,现在的关键在于债权人现在被羁押了,还能打官司吗?我将其概括为“刑事案件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能不能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问题,简单说就是人关在看守所能不能打官司要回钱?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值得深入研究很有意思的话题,在此从实践角度谈一点思考。

理论及规范依据

从民事理论上讲,民事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民事主体追求和捍卫的正当的人身权、财产权,在看守所的羁押人员或在监狱的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虽然因为犯罪嫌疑或犯罪行为使得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合法权益仍然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在理论上,能够也应予保障在押人员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范上讲,《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规范上看起来,通过诉讼实现合法债权也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公民自由的羁押监管行为并不能附带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在押人员有权自行或者通过其委托的代理人或律师实施民事行为,只不过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部分权利的行使为被剥夺自由而导致不便,需要通过变通方式实现。

但是,当下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中,对在押人员的民事权益保护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够,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刑事在押人员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回归到这个问题本身,我们发现在押期间要想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存在诸多障碍。

思路及实务障碍

我们提出一种思路: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丈夫作为实际及名义的债权人现在被羁押不方便行使权利,妻子可以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共同债权为由起诉债务人以追回该笔债权。这种思路理论上也是可行的,我们假设就以这种思路来解决问题,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存在诸多障碍:

第一,从妻子的角度来讲:其一,妻子不是借条上的借款人,要想作为共同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必须获得丈夫的确认或授权,否则在民事立案可能都存在困难,但妻子本人又没有办法直接得丈夫的确认或授权。其二,在丈夫纯获利益的经济犯罪中,妻子作为家属这样做甚至可能会面临刑事案件转移处理财产的现实风险。

第二,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既然妻子不能直接到看守所获得丈夫确认授权,那就委托律师。第一种,委托民事律师,但是民事案件律师由于不是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会见上就存在障碍,我和三位不同地方的看守所管理人员交流,得出一直的回答是不允许签民事文件,看守所以刑事案件为主。第二种,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由刑事律师在会见时来确认民事委托签字授权,三个回答中,每个地方看守所管理不一样,两个不允许,一个可以但是不建议。到这里,看起来有出路了,但是唯一的出口为什么不建议呢?因为看守所的监管规定非常严格, 在问题中嫌疑人所在的看守所,抛开疫情影响无法见面的因素不谈,即便是平常也不允许律师签民事文件,有的地方甚至出台规定“ 律师会见禁止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回归问题本身,这个债权跟刑事案件有没有关系?会不会涉及涉案财产转移?会不会妨碍诉讼活动进行?这些都是不确定的,这对于刑事律师也是极大的执业风险。

第三,从法官的角度讲:“先刑后民”作为我国经济审判的原则已经被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承认并实践。由于刑事案件正在诉讼进程中,对刑事法官来说,由于不清楚该笔债权或该笔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关联?该笔经济纠纷是否会涉及赃款赃物?财产先行处理了是否可能导致刑事判决财产执行困难?这些都不得而知,刑事法官也不愿承担这样不预期的风险。对民事法官来说,即便是民事案件立案了,受“先刑后民”的影响,民事法官取得提讯证就存在障碍。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我们也看到报道在疫情期间有的地方审判法庭采取了庭审现场 远程提讯的方式,让在押被告通过视频连线参加民事诉讼,庭审结束后,再通过网上发送审理笔录,在押被告及时核对了笔录,签字确认,保障其民事权利。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看守所和法院信息壁垒以及机制障碍在客观上已难以保障有效的衔接,绝大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立案、提讯、审理等都存在现实障碍。

该怎么办?

分析到这里了,那遇到这个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在此,我们不谈立法层面的机制完善和理念层面的观念转变,实际上现在有的看守所也有在转变为律师民事法律服务提供更多支持。回归问题本身,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出发考虑,有两点可供参考。

第一,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

在“先刑后民”的背景下,民事案件一般暂停,等待刑事案件结果确定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嫌疑人最终未被羁押,则可直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如果嫌疑人最终被羁押,则可以在监狱法庭进行民事诉讼。当务之急则是聘请专业刑事律师提供会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撰写法律意见书等工作,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或缓刑等结果,确保刑事案件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保住民事案件诉讼时效。

刑事案件的周期一般比较漫长,在此过程中注意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住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避免债务人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以确保民事案件利益最大化。

作者丨曾利娟

排版丨老斑鸠

校对丨鲤鱼姑娘

审核丨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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