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案讯丨老人办理密码器后巨额财产被骗 银行未充分提示风险承担责任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人员诱骗老人到银行办理业务,最终骗取老人70余万巨款的银行卡纠纷案,银行因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过错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在该银行账户透支一万余元,在得知张某没有该银行卡后,建议其报警并帮助其接通公安系统电话。在自称公安系统人员的指示下,张某于次日前往其持卡的某银行储蓄所办理手机银行及电子密码器等业务,该储蓄所柜台为其办理了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同时张某在营业员协助下于自助机上办理开通了银行卡个人电子银行、对外支付等业务并领取了关联认证介质密码器。自称公安系统人员要求张某多次使用密码器进行一系列操作,并将输入密码后电子密码器生成的号码告知该人员。两天之内,张某该银行账户发生十几笔转账汇款,共计70余万元转入他人账户,直至接到警方电话方知被骗。张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认为该银行违规为其办理了电子银行业务,未履行相应的审查、风险提示义务等,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7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卡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信息,在交易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涉案账户资金损失系张某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密码造成。但该案中,案涉储蓄所未按人民银行规定与张某约定对外支付限额,存在过错。在张某办理电子银行和领取电子密码器过程中,该储蓄所营业员未在开通电子银行过程中以显著方式直接告知张某密码器的使用风险,未在储户勾选认证介质时同步就该介质风险进行释明,办理流程与电子密码器的大额支付风险不相匹配,该储蓄所就电子密码器的风险告知存在欠缺。
张某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系其未履行密码保管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案涉储蓄所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交易业务时缺乏对储户合同权利的尊重,违反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存在过错,应对张某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案涉储蓄所赔偿张某资金损失的20%部分。因主要责任在张某,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该案经过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现今社会,电信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受害者的风险防范能力均较差。包括该案原告在内的多数老年人对电子支付存在的巨大风险认识不足。在此提醒老年人应注意警惕诈骗电话,对要求自己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或提供银行支付密码等行为予以拒绝。在接听电话后,如存在害怕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等心理时,应主动询问亲属子女、银行工作人员或者警务人员,不要按照对方指示直接进行银行业务操作。
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虽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对银行为老年人单独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但银行在为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办理业务时不仅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还应履行更严谨的审查、告知的义务。在老年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设置业务办理的统一规章制度,协助避免老年人受骗上当,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资金账户安全。
供稿 | 丰台法院
编辑 | 岳娟 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