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旨在规范我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商业秘密手段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为支持复工复产提供指导,全文内容如下: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利用商业秘密手段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类信息一旦泄露,将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优势。(一)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加工技术、图纸,关键环节控制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数据,产品的改进或更新换代方案等;(二)与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及购销渠道有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本信息,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及价格信息,竞标方案,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交易习惯及潜在的交易动向等信息;(三)营销策略信息。包括拟定中的营销策略,拟投入使用的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信息等;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应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员工保密义务培训,保护商业秘密。
第五条 必要的保密措施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与商业秘密创建、试用、鉴定、知悉范围及日常管控有关的管理制度,确保非必要人员不接触商业秘密;(二)在涉密信息载体上加施醒目保密标志,设定开启密码或保密封签等必要的“锁定”程序,确保非经特定程序无法接触商业秘密;(三)根据需要设立保险柜、保密室等专用设施保管商业秘密,确保保密区域与非保密区域的有效隔离,严禁商业秘密载体脱离保密设施存放;(四)建立出入涉密场所安检、监控措施,禁止涉密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可录音录像、拍照设施接触涉密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通过提供适当经济补偿的方式限定涉密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自行设立或者就职于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六)建立并完整保留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实名签字登记审批资料,明晰相关涉密人员责任;(七)在委托加工、联合投资、转让技术等涉及商业秘密的经济协作中,应当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协作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泄露、不非法使用已掌握的本企业商业秘密;(八)强化企业对外宣传、学术交流、专利申请等可能涉密活动与资料的审批管理,确保对外宣传、交流、申报审批等资料中不附带涉密信息。(一)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但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二)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应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承诺;(三)在劳务合同中约定,新入职人员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为本企业服务。
第七条 发现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披露时,可通过向市场监管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维权。
主张权利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涉嫌侵权人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的特征;
第八条 因他人侵害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导致企业破产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本指引属市场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能中的服务事项,不具有行政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