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陈某经同乡介绍到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建筑公司”)做工,搬运钢材用于建造一座文化产业园,该工程是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天工程公司”)从冬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冬天科技公司”)分包而来。一天,陈某在搬运钢材过程中被砸伤,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60000元。
事后,陈某将冬天科技公司、夏天工程公司、春天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三被告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理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5000元。被告冬天科技公司与夏天工程公司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春天建筑公司认可原告陈某与自己存在雇佣关系,但原告在搬运钢材过程中与工友嬉闹,具有一定过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陈某是在为被告春天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之间形成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律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冬天科技公司、夏天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原告陈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关于争议一
法院经审理认定,冬天科技公司将案涉产业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夏天工程公司,而后者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劳务分包给春天建筑公司,三被告均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并且签有合法有效的协议。此外,被告冬天科技公司和夏天工程公司并非接受劳务一方,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故该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应当根据其与接受劳务者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春天建筑工公司形成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律关系,而原告是在正常作业时被砸伤,并无明显过错,被告春天建筑公司对于所提的原告存在过错的答辩主张并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冬天科技公司和夏天工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春天建筑公司赔付原告陈某700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常见于建筑施工领域,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常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此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各自的过错认定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依据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否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过错;分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是否有相应资质等;提供劳务者是否要为自己受伤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其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陈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并不存在过错,发包人冬天科技公司与承包人夏天工程公司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风险提示
1.提供劳务方:首先,签订劳务合同并妥善保存;其次,提升安全意识,充分了解安全风险;最后,如果发生意外,注意保存相关材料,如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以便证明相应损失。
2.接受劳务方:首先,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其次,在雇佣员工时严格审查,确保对方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常识;此外,应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杜绝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承包方:首先,要严格审核分包人资质;其次,要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人应严格把控施工安全,出现工人受伤的处理方式等;最后,应督促工人安全施工。
程海香律师
15149551791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事务所”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副部长,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业务。